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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提醒:今后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年8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