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章
第一条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停车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市政工程协会领导下的从事停车场投资建设、规划设计、信息技术和运营管理工作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停车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的分支机构,具有专业组织和协会职能部门的双重作用,在执行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章程的基础上,根据停车行业的特点,独立开展活动,为停车服务企业和停车行业管理部门提供平台服务。
第三条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停车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静态交通和停车行业的相关方针政策,面对我国城市静态交通及城市停车日趋艰难的现状,致力于停车场投资建设、规划设计、信息技术和运营管理服务,推动停车行业向资本化、
规范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组织停车行业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和培训;制定行业标准、研讨行业政策,提高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停车产业形成和发展,助力城市静态交通和停车问题的改善,为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章 成员
第四条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停车专业委员会由全国从事停车场投资建设、规划设计、信息技术、运营管理等停车服务类企业组成。
第五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自愿遵守本管理工作规定的企业,均可申请入会。申请入会的单位必须填写申请表,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停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议批准入会。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须指定一名代表,参与协会活动、开展协会工作。
第七条 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停车专业委员会大会,有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二) 有理事、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对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停车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 免费获得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停车专业委员会的会刊和信息资料;
(五) 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其它权利。
第八条 成员单位应尽以下义务:
(一) 遵守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的章程和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停车专业委员会管理工作规定;
(二) 积极参加停车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停车专业委员会委托的任务,为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停车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应视为自动终止会员资格。
第三章 建制
第九条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停车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上述人员组成停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由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审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四年,期满换届时,应先经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审批换届改选方案。秘书长单位由主任委员单位
派员担任,负责专委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停车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工作规定,并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批准备案;
(二) 确定停车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三) 决定停车专业委员会的常设组织机构;
(四) 审议秘书处提交的工作总结报告和经费收支报告;
(五) 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 制定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
(七) 审批停车专业委员会的经费预算和决算;
(八) 审批新会员单位。
第四章 任务
第十一条 深化改革、创新观念,结合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促进行业科学、有效的发展。
第十二条 了解各城市停车建设和管理的需求,有针对性的组织国内外行业交流,开展行业研讨、制定行业标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各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互通信息,取长补短,促进我国停车行业的整体发展。
第十四条 创办“中国城市停车论坛”、 组建“中国城市停车论坛理事会”,理事会邀请中国停车行业具有影响力的个人参加,汇聚中国停车行业发展的先进思想,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创办专业委员会刊物、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宣传停车行业正能量和成功经验,增强全社会对停车行业的理解和支持。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停车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另外还有:咨询服务费、赞助费。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理事和会员单位的会费缴纳标准和办法由停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确定,并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开支。各项费用支付预算,由主任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十九条 年度经费预算,由主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专款专用,结余款项转入下年度使用,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每年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条 凡对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停车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积极分子和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调研报告和资料,均可评为优秀奖,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开展行业评优工作。(评优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停车专业委员会管理工作规定的修改,由主任委员会负责制定,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通过后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审批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