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记者卫静雯通讯员唐丽梅)近日,南洲司法所接获了一起后滘社区某小区物业反映的关于大厦外墙空调机位之争的纠纷。据悉,该小区的建筑由于外墙的装饰装修设计阻碍的原因,10楼的住户外墙只有一个空调机位(其他楼层有两个空调机位),在十几年前小区入住初期,该住户就近将空调外机安装到9楼住户的外墙空调机位。9楼住户声称由于外墙空调机位被楼上住户“占用”了一个,所以把另一空调外机安装到了8楼的住户外墙的空调机位。现在8楼住户提出,要求9楼住户尽快挪走他的空调外机并且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而9楼住户则要求10楼住户必须先搬走其“占用”自己外墙的空调机位,才愿意配合8楼住户,但是10楼住户对上述要求均不予接受,最终导致了该起纠纷。
在获悉上述情况后,南洲司法所、后滘社区工作人员及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洲街道后滘社区法律顾问廖文伟多次组织各方开展协调会议,与各方充分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连线《民法典》
律师:一般认为大厦的外墙空调机位属于大厦全体业主共有
廖文伟律师解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购房协议无约定大厦外墙的空调机位专属于该住户、权利登记证书亦无法表明外墙空调机位专属于该住户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认为大厦的外墙空调机位属于大厦全体业主共有,任一业主都无法对大厦的外墙空调机位享有独占、排他的权利,各业主均应该合理地使用大厦外墙空调机位。
廖文伟认为:该起纠纷是基于大厦外墙装修装饰设计的原因,导致10楼住户的外墙比其他楼层少一个空调机位而引起的,根据《民法典》并参考过往的相关司法案例,如果业主要求独占大厦的外墙共有部分,排除他人使用的诉讼请求,一般都是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当对空调外机位使用产生争议时候,应遵守合理使用、公序良俗、有利于生活的原则进行充分的协商,亦可以在当地司法部门、社区等第三方的协调下,寻求各方可以接受的方案,化解矛盾。”南洲司法所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