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工商时报记者从今天(19日)召开的“—重庆法院涉农职务犯罪审判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重庆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犯罪、“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策部署,在精心审理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高度重视涉农职务犯罪审判工作,近年来依法判处了一批侵犯农民权益、污染农村政治生态、破坏农村发展的职务犯罪分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启福向媒体通报说:年1月至年12月,全市法院共审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件,判处罪犯人,分别占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数和判处罪犯人数的23%和27.1%。涉农职务犯罪无论是案件数还是罪犯人数,在全部职务犯罪中占比都超过20%,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涉农职务犯罪惩治力度。
据介绍,在过去两年判处的涉农职务犯罪中,犯贪污罪的人,犯受贿罪的人,犯挪用公款罪的10人,犯渎职罪的18人,涉其他罪名的58人,被数罪并罚67人。贪污受贿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80%。孙启福表示,由此可见农村基层侵占农民权益、侵吞国家扶贫惠农资金的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孙启福说,对于涉农职务犯罪的量刑,重庆法院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并加大追赃力度,注重适用罚金刑,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自由刑的同时,注重从经济上进行制裁,切实体现涉农腐败犯罪依法从重的刑事政策。
孙启福介绍说,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全市法院注重追赃挽损,对侵吞、侵占补贴补助、扶贫、惠农款项的被告人,敦促其积极退缴赃款,挽回国家和农民损失。在过去的两年,法院在审理涉农职务犯罪中追赃余万元,80%以上的被告人自愿退缴了全部赃款。与此同时,全市法院加大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对被告人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一律同时附加判处罚金刑。在过去的两年中,罚金执行到位余万元,80%以上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财产得到执行,体现了对于涉农职务犯罪依法从严的政策精神。
孙启福还分析了涉农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表现为:
一是犯罪所涉领域广泛,社会危害性大。涉农职务犯罪几乎涵盖涉及农村、农业、农民利益的各个领域。专项基金发放、农村土地使用、基础工程建设、农村房屋修建、基本社会保障是涉农职务犯罪高发领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在件案件中,涉及侵害农村扶贫、厕所改建、农林、畜牧等专项基金发放56例,涉及土地复垦、征地拆迁、土地开发等涉农村土地使用79例,涉及公路、水利、排水、沼气等基础工程建设62例,涉及农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农村房屋修建41例,涉及扶贫搬迁、农村环境保护、农业开发、农业培训等农村综合开发37例,涉及社保补助救济金发放、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23例。不少被告人侵犯数个领域的资金钱款。
二是犯罪主体基层化。国家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和具体资金下拨、发放主要依靠基层,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直接从事相关工作,如测量、资料收集上报、资金发放等,以至于涉案人员大多为村委会书记、村主任等村“两委”成员以及落实惠农政策的乡镇干部、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犯罪主体身份为农村等基层组织人员的人,占62.6%,其中村(街道)支书、村(街道)主任共人,占到近八成;区县涉农领域如农业、畜牧、林业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共87人,占24.1%;分管农业方面的乡镇以上领导29人,占8%,九成以上的是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或干部,六成以上的是村“两委”等基层组织人员。部分被告人运用手中的权力向农民吃拿卡要,严重损害农民的权益,成为农民身边最突出的“蝇贪”。
三是犯罪类型以贪污受贿为主,数罪现象较为突出。贪污受贿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80%。职务犯罪中76.6%的贪污罪发生在涉农领域,主要集中在专项资金发放,征地拆迁费用领取,危房改造费用等领域,村“两委”人员等利用协助乡镇机关从事具体行政事务的职权侵吞公共财产的现象明显。在犯罪类型的分布上,村“两委”人员等基层干部主要触犯贪污罪,其中,村主任、村书记占近八成;涉农政府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触犯受贿罪。此外,涉农职务犯罪数罪现象较为突出,不少被告人不仅贪污和受贿,有的还兼具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名被告人中,67名被告人被数罪并罚,占18.6%。
四是犯罪数额普遍不大。农村重点民生项目点多面广,小而分散,具体项目的资金量一般不大,涉农腐败案件的犯罪数额较普通职务犯罪也相对较小。很多贪污犯罪都属于“雁过拔毛”,被告人实际非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下的有67人,5万元至10万元的有人,10万元至20万元的有81人,20万元以上的有78人。被告人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占56%,超过78%的被告人犯罪数额在20万元以下。
五是共同犯罪现象明显,窝案串案突出。涉农专项资金项目审批、钱款拨付、使用管理涉及多个层次、多个部门和众多人员,机制上存在监督制约,某些领域出现涉案人员相互勾结、上下串通、弄虚作假的情形,职务犯罪还有一定的传染性,往往是查一案、牵一串、端一窝,呈关联性腐败特征。在审理的件案件中,有97件人为共同犯罪案件,占总人数57.3%。如农村改厕项目腐败案件高发,被告人利用担任改厕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职权职责,村主任、村支书、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综合干事、村民等上下串通,弄虚作假虚报改厕数目,共同骗取国家改厕补助资金。
六是犯罪手段往往多种多样,但简单直接。主要有下列几种:无中生有。采取虚造花名册、签订虚假合同、制作虚假资料等方式领取补偿款或划拨费用。巧立名目:采取虚列支出、重复报销、开假发票的手段直接套取涉农资金。“雁过拔毛”:利用掌握分发救灾、补助金、土地征用补偿等款物的权力,冒用他人名义,将下拨的款物私自截留,据为己有。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涉农基础工程建设、惠农补贴等发放中收受钱财。挪用肥私:将专项基金、村集体收入等大笔资金,或借给他人获取利息,或借给他人公司注册验资收取好处等。
孙启福还详细分析了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就进一步加强涉农职务犯罪审判,为脱贫攻坚计划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提出了建议,指出应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积极预防和遏制涉农职务犯罪。
重庆法院判处涉农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选登)
案例1
被告人周兰晋贪污一案
一、基本案情
年至年,重庆市原开县竹溪镇高峰村党支部书记周兰晋在高峰村实施生态搬迁扶贫项目、易地搬迁扶贫项目中,利用协助政府管理扶贫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制作虚假的申报资料,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村民名义申报该项目,骗取国家扶贫专项资金共计元占为己有。
二、裁判结果
开州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周兰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2
被告人熊学田受贿一案
一、基本案情
年至年,被告人熊学田利用先后担任重庆万州区农村工作办公室项目计划科科长、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委员会农业综合开发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农村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生态综合治理、盐井治理、低产田改造项目等扶贫惠农项目中,在项目申请、立项、工程增量、质量监督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3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万州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熊学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3
被告人傅江勇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一、基本案情
年,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原主任傅江勇利用农房建设审批、违章建筑查处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元。明知他人不符合建房条件,傅江勇仍为其违规办证,致使他人违规修建房屋余平方米。
二、裁判结果
武隆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傅江勇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4
被告人丁贤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一案
一、基本案情
年至年,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李家村党委书记丁贤春利用职务之便,在村工程修建、污水管网工程、道路硬化工程等项目的发包、工程款拨付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取他人财物10.5万元。丁贤春还采取虚开票据从村账报销等方式,侵占集体资金9.万元。
二、裁判结果
江津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丁贤春有期徒刑十个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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