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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丨拒绝文书提供令重庆一中院判赔

发布时间:2016-12-20 0:06:12   点击数:
案号

()渝一中法民初字第号

合议组

审判长:卢祖新

审判员:赵志强

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评析

商标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商标侵权诉讼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商标法虽然规定了法定赔偿,但裁量空间很大。如何在没有更准确数据的客观情况下,让法院有判决高额赔偿的依据和信心,是代理律师要解决的问题。

在“和睦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方无法掌握被告具体经营数据,为此,原告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提供经营情况。法院亦根据原告的要求向被告下发了“文书提供令”的裁定。之后,被告仅提交了经营为亏损的一个说明,并未按要求提供具体财务帐册。至此,本案原告侵权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需由法院酌定。这种局面也是大部分侵权案件中原告代理律师所要面对的。

为了使法院酌定数额与原告实际损失接近或相符,我们提供了涉案商标知名度的状况、使用范围以及部分使用人的年度审计报告,据以证明涉案权利商标具有很高品牌附加值,使用人的年度利润率在15%以上。同时亦提供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开年报,证明同行业的年度利润率12-15%。另依据被告提交的经营情况说明,结合被告经营时间和经营规模以及侵犯原告多枚商标的恶意情形,要求按照法定赔偿上限计算赔偿金额。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同时支付原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并在《重庆晨报》上刊载消除影响声明。

判决作出之后,被告并未提起上诉,而是主动与原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判决。案件达到了胜负皆服的良好效果。

作者:明星楠、王艳

万慧达知识产权

第号图形商标

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渝一中法民初字第号

原告: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2号7幢室。

法定代表人:李碧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星楠。

委托代理人:王艳。

被告: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南云华路号。

负责人:陈长兴。

委托代理人:蒋世英。

委托代理人:吴爱成。

原告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医院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祖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志强、代理审判员刘娟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明星楠、王艳,被告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吴爱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是全球著名的医疗保健跨国机构——美中互利美国医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第一医院的知名人士李碧菁(RobertaLipson)女士。医院管理咨询、医院管理技术培训。具体而言主要是对中国地区所有的“和睦家”、“和美家”系列医疗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原告管理的多家“UnitedFamily和睦家”、“和美家”品牌医疗机构,在母公司的带领和自身的努力及宣传之下,其所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深受广大消费者喜欢,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其中,北京和睦家医疗中心有限公司成为中国唯一一家同时通过国际联合委员会(JCI)和美国病理学家学会(CAP)认证的医疗机构,并得到北京市政府与相关机构的一致认可。医院儿科主任——中国著名儿科专家崔玉涛,为广大孕产期母亲所青睐,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医院儿科主任”拥有万的“粉丝”。“UnitedFamily和睦家”、“”、“和美家”商标为原告的母公司首创,并在中国大陆进行使用。在中国大陆,原告是注册在“医疗、保健、医药咨询”等服务上的上述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发现,被告医院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三个网站“bbhmjyy.   卢祖新

审 判 员   赵志强

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琰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万慧达知识产权

友情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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