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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两项建设工程条例适应社会发展

发布时间:2020-9-5 16:56:56   点击数:

全国人大代表程德宏建议——

  本报讯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总工程师程德宏建议,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程德宏认为,目前两项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难以操作的问题,应对条例做出及时修改,有助于相关从业单位警钟长鸣。

  程德宏代表说,从条例推出时到现在,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法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以操作的问题。比如,重庆在交通建设方面实行BOT+EPC模式,引进社会资本投资。EPC是指设计施工总承包,投资、施工建设由企业做,一般情况下,合同额比较大。但条例规定,不按图纸施工,或是不符合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要处以合同额2%至4%的罚款,这样一来,如果是投资个亿的项目,一个小错误就可能开出来2亿的罚单。

  程德宏代表认为,对于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是很重要的,但是小错重罚甚至罚金上亿是不现实的。“按照新的质量法,一般违法行为处罚5到20万,虽然额度小,但可能是经常性的,反而可以达到警钟长鸣的效果。反之,因为处罚实施不了,小的问题不进行处罚,才是放松了监管。”程德宏说,发现问题,不做出处罚是执法人员不作为,但开罚单又执行不下去,这样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就无法操作。

  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修改,程德宏给出了同样的看法,即理顺相应的管理法规。据了解,按照国务院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事故的处罚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处罚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处罚50万至万,重大事故处罚万至万,特别重大事故处罚万至0万,最高可以处罚万。

  程德宏认为,按照事故的级别做出相应的处罚,目前安全生产法已经理顺了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些条款和安全生产法有抵触,需要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刘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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