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信息时报」
市民论坛
年2月,广州保安李某在岗期间突发不适送医抢救,两次手术后妻子和雇佣单位仍没有放弃抢救,最终院方宣布李某死亡。当年4月,李某所在区的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抢救超过48小时。后李某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应认定或视同工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年7月,二审维持原判(澎湃新闻9月11日)。
法院的裁决令人欣慰。当然也要看到,社保局的认定也并无明显过错,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不过,该法条似乎也留有余地,并没有硬性规定超过48小时死亡就不算工伤。是否属于工伤,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过往相关判例来看,有的法院认为只要是在工作岗位上受伤害或突发疾病,医院抢救,那么抢救即使超过48小时也可认定工伤。有的法院则认为,如果职工发病后自行回家休息,医院抢救,那么超过48小时死亡就难以被认定工伤。本案中,法院认为48小时内“脑死亡”也属于工伤认定标准。
可见,《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48小时”标准线并不是问题,关键是要科学制定实施细则,并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各地社保部门也要灵活掌握法律尺度,不能机械理解法律,更不能“一刀切”。
工伤认定,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比如,如果将“48小时死亡”视为工伤认定的绝对标准,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消极施救的现象。是要确保工伤,还是继续抓住一线“生”机,就会成为家属的艰难选择。
因此,当务之急是相关行政与司法机关要灵活理解法律。同时,进一步健全法律条文,完善法律解释与实施细则,避免“48小时”成为相关工伤认定的唯一标准。
◎湖白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