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会议也好,董事会会议也罢,开会的第一步就是“通知”,别看这小小的一纸“通知”,稍不注意就可能会导致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一份有效的股东(大)会会议或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该如何制作并发出呢?
1会议通知发出的主体要适格
实践中股东想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往往就直接以自己名义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也往往会直接以自己董事的身份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作了明文规定:(1)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召集;(2)若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召集的,则由监事会(监事)召集;(3)若监事会(监事)不能履行或不召集的,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人作了明文规定:(1)董事长召集;(2)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召集的由副董事长召集;(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召集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2会议通知须载明审议事项
会议通知通常不会遗漏时间地点,但常常会将审议议题遗漏,通知中或没有议题或议题不明确。
审判实践中,淄博市临淄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诉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东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事由和议题。但此次会议通知中只注明会议议题是:规范公司管理,改善公司现状。对于董事会决议中拟作出的成立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组及更换董事长等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均未涉及”;“杨滨川是年6月12日在淄博收到会议通知,年6月14日会议就在重庆召开,完全没有给杨滨川准备的时间,再加上会议通知中丝毫没有涉及会议内容,这实际上是不正当地剥夺了杨滨川董事对这次会议的表决权。”会议通知中清晰的列明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议题,是股东、董事行使表决权的应有之义,股东、董事只有事先知晓需要审议的议题,方能在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3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要合法
实践中不少企业对于开会需要提前几天发出通知并没有准确的概念,而是认为只要适当提前几天就可以了。
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对于通知发出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需要特别注意,前述日期是以收到之日起算还是发出之日起算并未明确规定,但股东只有看到通知方能知晓开会的具体事宜,故应以收到之日起计算上述相应时间。
关于董事会会议,《公司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间,但我们建议通知时间不能过短,要留有给董事思考该如何表决的时间,一般应不低于5日。《公司法》中对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固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间有明确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4会议通知的送达地址要准确
实践中向股东、董事发出通知的送达地址可谓五花八门,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地等等都有;发出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邮寄送达、专人送达、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