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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发布时间:2016-3-29 22:26:07   点击数:

据悉,2013年2月,被告人陈某与曾某共同与重庆某公司达成运输废盐酸的口头协议

据悉,此案系《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涪陵区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

记者 颜安 实习生 欧丽琴

在不具备危险物品处置能力的情况下,涪陵区两名男子先后作案29次,非法将未经任何处理的700余吨废盐酸液,直接倾倒在长江边、居民点附近水沟,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近日,涪陵区法院经审理后对辖区内首例环境污染罪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陈某、曾某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八个月,并处以相应罚金,没收犯罪所得赃款

翌年2月28日至3月21日,两人继续作案,先后17次到重庆某公司装载437.88吨废盐酸,并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将废盐酸倾倒在某移民点附近水沟里

当年3月16日至4月6日,在不足一重庆时报电话个月时间里,被告人陈某驾驶罐车,先后12次到重庆某公司装载311.96吨废盐酸,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将废盐酸倾倒在长江边的小拱桥下或者公司附近的长江边

涪陵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曾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并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第一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第二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第一被告陈某3万元罚金,处第二被告曾某1.5万元罚金,没收犯罪所得赃款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两人的违法行径被当地群众举报,涪陵区环保局迅速赶往倾倒现场,陈某、曾某长期非法倾倒废盐酸的事件浮出水面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被告人陈某主动退出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5万元重庆时报网络版该公司建有电薄板、汽车薄板等项目,并建有酸洗生产线,根据口头协议,陈某每从公司拉走一吨废盐酸,该公司支付110元运输费用,曾某每吨提成25元后支付陈某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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