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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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功,请离职”,这样的“军令状”有效吗?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劳动纠纷裁判结果,结果显示,这样的职场“军令状”并非员工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员工主动离职(《工人日报》9月17日)。
所谓的职场“军令状”,是指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倒逼或激励员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要求或引导员工做出的以离职、降薪等权益减损为“罚责”的保证。当然,职场“军令状”往往并不以“军令状”的直接形式出现,而是穿着员工“申请书”“保证书”等外衣。“军令状”做为一种激励手段,确实能够起到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等作用。但“军令状”的使用是有法律底线的。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军令状”大多并不是劳动者主动立下的,而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所立。那么,对于“不成功便离职”,劳动者内心当然不情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设置了比较苛刻的条件,比如,劳动者须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较为严重的情形之一。而立“军令状”的劳动者在身体健康、工作能力、遵规守法方面一般都没有问题。
在用人单位强势地位面前,要求劳动者硬起来违抗用人单位的意图拒立“军令状”是不现实的,仅靠用人单位自律也行不通。因此,一方面,各级工会应发挥“娘家人”作用,发现职场“军令状”等激励措施中存有侵权问题,要及时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对用人单位各式“军令状”进行检查、甄别,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李英锋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