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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特刊冯象国歌赋予自由

发布时间:2020-8-27 16:20:43   点击数:
点击上方“   去年暑假,芝大法学院给中国青年学者“开小灶”,办法律经济学进修班,请他做了一次讲演。有趣的是,老先生素来推崇实用主义,论及中国却看轻了实用。他自称“门外汉”(outsider),觉得中国不够民主,对法治亦未见得投入。遂比照西方政治文化史上的成例,建议人民法院不必太实用,毋宁抽象教条一点,偏向形式主义。让法官学学古希腊德尔斐神庙宣示阿波罗旨意的祭司,做单纯的“传谕者”——他引的是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WilliamBlackstone,~)著名的比喻——“在那些权势者不尊重法律,只   问题是,为了自身利益包括“司法独立”而“偏向形式主义”,拿“抽象教条”做幌子,掩饰法院内外大小权势的干预及司法不公,这本身就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策略。君不见,人民法院编写出版的典型案例,可以不乏形式严谨的法条分析;办案的真实过程,却往往是后果导向、酌情裁量。不少法官私下承认,“我们经常是实用主义的审判,只不过装作法条主义而已”[18]。当然,这假相的背后,除了怯懦的实用主义,还有政治立场的悄悄蜕变。近年来,高官贪腐案纷纷“废除死刑”,仿佛“刑不上大夫”才算是“实现正义的古老原则”;法院丢了“人民司法”的也不在少数,如借口“罪刑法定”,袒护卖淫产业。[19]衙门里这般乌烟瘴气,谁还指望披法袍的替农民工说话?   波斯纳法官或许不太了解中国,没想到教条主义泛滥未必是在替神明“传谕”,人修的是实用主义的正果。但他对法官的政治责任有着清醒的认识,如他给司法助理们的谆谆告诫:记住,法律是蠢人给蠢人制定的。四、工会   于是罢工者高唱国歌,便有了深刻的宪政意义。唱国歌,一如游行队伍举毛主席像,实际是坚持罢工或劳动者的团结(solidarité)的非法地位,从而将雇佣劳动和劳动者一样,重新政治化了。其实质,乃是通过唤起《义勇军进行曲》承载的历史记忆,把法律不敢正视、拒绝处理的劳资冲突,转化为它的“本义”即党群关系问题,来要求解决。又因其诉求已超乎新法治意识形态,加入后者反复贬抑的革命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与集体主义传统,这劳动者的团结所促成的政府干预和工会重组,便必然是宪法自由的复生。   但是,执政党为什么必须“受理”党群关系的诉求呢?将事件包装成“劳动争议”,要劳资双方依法走仲裁或诉讼渠道,行不行?答案是否定的。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讲一条基本原理:真正的共产党人,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利益同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只要不“换旗易帜”,不放弃群众路线,党就应当无条件地为人民服务,就没有理由听任农民工唱着国歌走上街头,而自己关起大门打牌睡觉,把工潮推给劳动合同、私有财产的法权的教义(Rechtsdogmatik),以及现时还无法适用的国际公约。   站在农民工的角度,之所以诉诸党群关系,而非宣传建设了三十余年的新法治,道理很简单:那新体制充斥着旧特权,太腐败了。它的设计,原本是用来改写历史、劝人遗忘,遮掩社会矛盾的。[20]时间一长,就露了破绽,让人看出一堆繁琐的程序跟晦涩学说底下,无耻的权钱交易、资本的贪婪与攫取。农民工若是信了那资本的说教,如上文指出,就非但不能罢工,任何要求加薪或改善劳动条件的行动都可能违约侵权、触犯刑律。明白了这一点,劳动者才学会了团结,并把由团结而来的“劳工三权”,作为生存权或社会权,要求法律承认。这就是为什么,在立法阶位上,“团结权”须高于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如劳动合同的履行义务,甚至超出一般公法(行政和刑事法规)的限制。单个农民工面对资方,他是被民法束缚着的;停工一如旷工或破坏生产工具,得受法律的制裁。当他独自向政府“讨说法”时,他只是行政法上某“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幻象,又名“公民”。一切“蠢人给蠢人制定的”东西(法规条例),对他都豁免了司法问责。[21]然而,劳动者一旦组织起来,“每个人都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他们就挣脱了法权的羁绊。那一份份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就魔法般地失效、作废,可以谈判了重写;本本上那些抽象的权利,就突然克服了“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障碍,变得能够主张了。“团结就是力量”——团结意味着牺牲个人利益,为筑“新的长城”,伸张“天下最权威的东西”[22]。在南海本田,这新权威取得的第一回合的胜利,便是重组工会,直选干部,变企业工会为工人自己的工会。之前沉睡着的《工会法》条款复苏了。例如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之外,还要求工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五条,工会要组织和教育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一双条款(连同关于选举的第九条),今天在一些人听来,像是在说一个缥缈的乌托邦。然而以二十世纪革命的传统观之,干部由一线工人直选和罢免,实为工会独立行使职能的必要前提。列宁曾反复强调,工会应是一所劳动者学习团结、学习捍卫自身利益和学习管理的学校。“学习管理”不仅是工会领导的事,更是全体会员即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长期的任务,包括:一、就全国所有企业跟政府经济部门的人事安排,推荐候选人、提咨询意见;二、从工人和劳动群众中提拔培养行政干部;三、参与文教宣传工作,尤其是“参加无产阶级国家一切计划机关的工作”;四、制定企业干部职工的工资与供给标准。显然,这些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顽强而切实”的作风,常年不懈的努力,以便“实地训练工人和全体劳动者管理国民经济”。一言以蔽之,“工会是国家政权的蓄水池,是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23]   按照列宁的设想,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工会要保持“非党的”独立地位;职工自愿入会,不得强制登记。[24]因为,公有制经济并不会自动消除企业经理和主管部门出于本位利益、追逐计划数字或滋生官僚主义,跟工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即使在国营企业中,工会也义不容辞应维护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阶级利益,使之不受……侵犯”[25]。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决不能放弃罢工斗争,不能在原则上同意实行用强制的国家调解代替罢工的法律”[26]。   上述教导,于我们反思工运的惨痛教训、还原被改写的历史、寻求新的方向,确是不可轻忽的。五、国歌   也许有人会说,南海本田的罢工者唱国歌,只是对付日方经理、煽动工友民族主义情绪的一个手段;毕竟,《义勇军进行曲》本是抗日的战歌。然而“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紧接着,同年六月,河南平顶山市平棉纺织集团工人罢工,面对厂方的劝诱威吓,继而“举全市警力,大规模清场”的“维稳”措施,群众也是手拉手高唱国歌。如同南海本田,企业工会也被工人骂作“厂领导的走狗,连黑社会都不如”。[27]事实上,“起来”“起来”已如星火燎原,简直成了“群体事件”的号角。例如今年三月,重庆工商大学三百教师堵住校门,抗议校方搞的“绩效工资”改革方案不公,便是一场国歌声里的集会。[28]   《义勇军进行曲》竟可以这样团结民众,原因何在呢?我想,国歌代表国家尊严,[29]故而欢迎国宾、开“两会”或运动会都要演奏。但更重要的,她是一首历史歌曲,二十世纪中国革命的见证:“闻其声者,莫不油然而兴爱国之思,庄严而宏志士之气,毅然而同趣于共同之鹄的”(郭沫若《聂耳墓志铭》)。爱国宏志、不怕牺牲,那不是时下流行即资本运作的那些个口号歌曲和广告所鄙视的么?唱国歌,因此不仅是凝聚人心、激励觉悟,还能促人抗拒一切“去人之史”的圈套,包括法权神话;再一次,让“救亡压倒启蒙”。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罢工者的怒吼,令人动容。并且很容易联想到另一首劳动阶级的战歌——《国际歌》:“起来,饥寒交迫的奴隶!起来,全世界受苦的人……不要说我们一无所有,我们要做天下的主人!”这脍炙人口的歌词出自萧三,其实是自由的意译。原文为巴黎公社战士鲍狄埃(EugènePottier,~)的不朽诗章,富于修辞,意象略异:   Debout,lesdamnésdelaterre,   Debout,lesfor?atsdelafaim…   Fouleesclave,debout,debout!   Lemondevachangerdebase:   Nousnesommesrien,soyonstout!   起来,大地上受诅咒的,   起来,饥饿的囚犯……   奴隶大众呀起来,起来!   这世界就要换掉根基:   我们一无所有,我们必成一切!   如此,因国歌而团结,就意味着不忘巴黎公社的伟大理想,不忘劳动者“要做天下的主人”。根据这一理想,“罢工自由”的具体内涵,须放回工运史里去梳理、阐发。在法理上,可以说,那藉罢工而复得的“自由”,已化身为团结权了;而那“权”字所指,远不止被“八二宪法”取消,寄存于国际公约、劳动法教材的一种或几种公民权利。在南海本田,罢工者的谈判代表团曾上传一封公开信,致“全体工人和社会各界”。结尾有一句话,说到这理想:“我们的维权斗争不仅仅是为了本厂一千八百个员工的利益,我们也关心整个国家工人的权益,我们希望立下工人维权的良好例子”。这里,“权益”同“维权”所指,是整个工人阶级的“权”。我以为,须摆脱西文翻译术语的影响,从中文“权”字的本义和引申义,及罢工者唱国歌所演绎的丰富的政法含义来理解:农民工的团结,显然不属任何法定的“权利”,而是源自对法权的克服,即人对历史、对自身的正确认识或觉悟。因而团结,归根结蒂,乃是始于劳动者以阶级觉悟“权物称用”(语出《荀子/王霸》),形成斗争中的“权势”与“权能”,诉诸革命的“权威”,而达于国歌之下,那一切“不愿做奴隶的人们”决心行使的国家主人翁之权——“人民主权”。六、团结   前文提及,劳动者的团结是“劳工三权”的基础。若是把“三权”解作工人的个人权利,主要是经济权,集体行动就难免囿于一套借来的法治话语,无力挑战资本的教义。相反,如果我们撇开教义,回到中国工运的历史语境,那“团结”二字就掌了权柄,标举其“本义”,即劳动者团结之权柄或主权,并由此接上了一个新时代的批判资本主义的潮流。   放眼神州,那潮流发端,在将近一个世纪前的长沙:青年毛泽东在那儿为成立不久的工会认定了“劳工三权”。   他讲的那“三权”,名曰生存权、劳动权、劳动全收权,实则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生存权的主体,为全体劳工,包括不到十八岁的“劳动预备军”和年过六十“卖尽了力的”。毛泽东说,“按照秋天的草木也可以得点雨露尽其天年的例”,他们要有权得口粮。劳动权,意谓“若是工人有力而……不得不‘赋闲’时,社会就应该本着罪不在工人的理由而给与他们平常的工资”;也就是说,失业的病残的,都可享受社会救济。反之,“不劳动者不得食”[30],“工人做的东西应该完全归工人自己,这就是劳动全收权”。这样,三权归总,便是劳苦大众起来推翻资产阶级的革命之权。[31]   这革命权虽然也称“劳工三权”,与国际公约认可的一样叫法,但性质目标大不相同。一是经济利益驱动、采取集体行动的“普世”权利,在资本主宰的法治社会,一般属于吃工会饭的律师的实务;一是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喊出“劳工神圣”的口号,个人利益融入阶级利益,重启一个光荣的传统。尽管“共产主义的学校”早已关闭,学习“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这一“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32],也已被人淡忘,做成禁忌,但生存、劳动和劳动者“全收”的斗争逻辑未变,《义勇军进行曲》还在。   所以,工会的直选一经尝试,就有别于许多地方流于形式的基层选举,成为真正的对抗资本的民主实践。诚然,那工会民主还十分弱小,能否长久,将来如何,尚无制度的保障。但只要人们看清了法权的腐败与不公,就一定会听到《国际歌》的强音:“够了!这监护下的沉沦,‘平等’要求另一种法律……”[33]七、“上帝” 工人的团结和工会民主在中国的前景,大致如上;我想有三点可以肯定。首先,形势比人强,罢工自由不“平反”不行。所谓“转型社会”,诱发罢工的因素太多了。产业升级“腾笼换鸟”,蓝领工作的外包流失,人口老龄化造成劳动力短缺,诸如此类,屡见报端。加之政府加速推行城镇化,正赶上农民工换代。第一代农民工据说“维权意识”弱,为一个梦想,愿意加班加点,忍受超常的剥削,不闹工潮。那梦想是攒了钱回家乡盖一栋楼,让子女改变身份,做城里人。第二代,“八零后”“九零后”的新工人,就变了风貌:农活基本没干得过,从小耳濡目染的,是奥运会世博会、灯红酒绿的“高档生活”。教育程度则普遍比父辈高,组织能力强,又熟悉微博   另一方面,劳动法规日渐完备,功效却一直不佳。专家说,过去十多年,劳资争议每年增长30%左右,远高于GDP的增速。[35]事实上,一部分限制言论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的法规已成具文。如最近广东江门的反核大游行,就没有按规定事先向公安局递申请,而当地政府也不敢以游行“未经批准”为由,压制或不理睬群众的诉求。相反,市府“应急办”宣布,在跟市民达成共识之前,中止示威者反对的鹤山龙湾工业园核燃料项目。[36]民众对核项目的担心是否科学不论,这是一次引人瞩目的团结权对新法治的胜利。   我们还可以加上一条:罢工、游行等集体行动,本身就是参与者最好的政治伦理教育。“万众一心”,使他们变得自信自觉而能战斗了。一次罢工的成果,政府中立、资方让步、工会重组,便是下一轮工潮的培训。本质上,罢工绝不是《宪法》或任何制定法恩赐的自由,而是农民工的主人翁意识的培养,劳动阶级“最大的”“最根本的”权柄。而且,只要社会还存在着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团结的斗争就不会停息;很可能,“一万年以后”也离不开这种“大民主”的形式。[37]   第二,必须指出,罢工等“群体事件”再度政治化,并不等于走向全面的社会对抗。局势远非如此。但劳资冲突一旦转化为党群关系问题,便不可能用法治话语来有效规范,则是无疑问的。正如颁布《信访条例》,就以为信访法治化了,只是一厢情愿;辅之以“一票否决制”的打压堵截,依旧挡不住信访。或者以为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配套规章,即可缓解劳资矛盾,培育权利意识,将工潮纳入法治的轨道:必定大失所望。因为,执政党的群众路线的基础,是为人民服务,而非抽象的公民权利、虚构的“人人平等”。而老百姓唱国歌是提醒执政者,党和人民是患难与共的关系,党有义务倾听人民即主权者——毛泽东喻为“上帝”——的心声,包括工潮表达的各种诉求。那么,剩下的唯一选项,就是不要站在群众对面呵斥,或跑到一旁指手画脚;应当同他们生活在一起,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并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维护党群关系,乃至重建政治伦理,回归为人民服务。第三,如果说罢工自由理应是中国宪法不可或缺的一项承诺,而事实上也已经很难继续非法化或排除在宪政之外,那么宪政的完整与尊严就系于唱国歌了,即国歌赋予的“万众一心”。罢工所蕴含的这两项价值,劳动者团结的民主实践和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路线,便是共产党的“上帝”——全中国的人民大众对宪政的期盼。二零一三年七月于铁盆斋附录附录:《国际歌》第三段   鲍狄埃的歌词原有六段,但一般只唱第一、二、六段,依循苏联的传统;或因一九零零年列宁在《火星报》上刊登的法文歌词,只取了这三段。中译最早的尝试,据说是瞿秋白的手笔(),也只有这三段。其实第三段批判资产阶级法权,极有现实意义,理应广泛传唱。现在的官方版本出自萧三,是他一九二三年在莫斯科译的,第三段比俄译准确,但仍有些毛病。前些年因为上课讲到《国际歌》,就对照原文做了订正,如下:   L’état   L’impotsaignelemalheureux   Nuldevoirnes’imposeauriche   Ledroitdupauvreestunmotcreux   C’estassez,languirentutelle   L’égalitéveutd’autreslois   Pasdedroitssansdevoirs,dit-elle   Egaux,pasdedevoirssansdroits   (Aurefrain)   国家在压迫,法律在欺瞒,   苛捐杂税叫不幸者流血;   什么义务,富人概不承担,   “穷人的权利”空话一句。   够了!这监护下的沉沦,   “平等”要求另一种法律:   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她说,   同样,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副歌)   参较萧三的译文:   压迫的国家、空洞的法律,   苛捐杂税榨穷苦;   富人无务独逍遥。   穷人的权利只是空话,   受够了护佑下的沉沦。   平等需要新的法律,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平等!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清华大学梅汝璈法学讲席教授。感谢法兰西学院教授AlainSupiot和南特高研院主任SamuelJubé热情相邀,感谢华政李秀清教授以及于明、胡娟二君悉力支持。本文原稿为年6月提交法兰西学院“团结百相”研讨会(Entretiensurlesavatarsdelasolidarité)的报告,之前曾在华东政法大学演讲。文责概由本人自负。   [1]参见呙中校:“谭国成打响中国工运第一枪”,载《亚洲周刊》年第25期;刘建华:“南海本田工资集体协商案始末”,载《小康》年第8期。   [2]常凯:“关于罢工合法性的法律分析”,载《战略与管理》年第4期。   [3]同上注。   [4]王晶:“集体协商谈判制度须以劳工三权为基础”,载《战略与管理》年第5期。   [5]同上注。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   [7]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载张友渔等:《宪法论文集》,群众出版社年版,第14页。转引自常凯:“关于罢工合法性的法律分析”,同前注〔2〕。   [8]同上注。   [9]参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   [10]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年2月28日)。   [1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订)第二十七条。   [12]参见常凯:“关于罢工合法性的法律分析”,同前注〔2〕。   [13]参见《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第五项。   [1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第二款。   [15]同上注,第十条。   [16]同上注,第十二条。   [17]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经济学与法律实用主义”,陈铭宇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4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   [18]于明:“法条主义、实用主义与制度结构”,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4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   [19]参见张剑:“手淫不入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京华时报》年7月5日;“广东高院:沐足店手淫服务违法但不犯罪”,   [20]参见冯象:《政法笔记》(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   [2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22]恩格斯:“论权威”,载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   [23]参见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第-页。   [24]同上注,第页。   [25]同上注,第页。   [26]同上注,第页。   [27]参见樱紫:“劳资冲突背后的经济问题”,载《南风窗》年第12期。   [28]参见刘伟:“渝一大学绩效考核新方案被指严重歧视一线教职工”,   [2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30]参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31]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8-9页。   [3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   [33]《国际歌》第三段,详见本文附录。   [34]参见詹姆斯·金奇:“农民工塑造中国未来”,王会聪译,《金融时报》年4月22日。   [35]参见甄静慧:“青川:农业县重建之路”,载《南风窗》年第12期。   [36]参见“江门市政府:核燃料项目延长公示期”,《江门日报》年7月12日。   [37]参见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编写组编:《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gxuekan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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