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划分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历程是一件难事,关键原因即在本书第一章所描述的目前对司法社会工作界定的模糊性。按照本书有关对司法社会工作划分的逻辑,及其论述所涉及的专门方面,我们把司法社会工作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年以前的小规模的司法社会工作阶段;第二阶段是年之后的司法社会工作组织化阶段;第三阶段是年以后中国司法社会工作逐渐形成理论化的阶段。
一、小规模的司法社会工作(年之前)
这里的小规模司法社会工作,主要是指年以前我国的司法社会工作形态。我们知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管理主要的形式是通过单位来包办社会,是用一套行政化的管理体系来管理社会。因此,司法领域主要也是行政化的要素占据主导,主要是用行政的手段来管理司法事务,司法本身的社会属性和社会要素并不强烈。但是,这并不是说,这时的司法实践中就没有社会要素,而恰恰相反,我国在高度行政化体系背景下,创造了两种非常著名的(广义的)司法社会工作模式。其中一是人民调解,二是信访。
一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在我国建国之初就开始了,被誉为是“东方一枝花”。年,周恩来总理专门指示“人民司法工作还须处理民间纠纷……应尽量采取群众调解的办法以减少人民讼争”。年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以后,我国开始在全国县以下的区、乡基层政权组织内有领导、有步骤地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名称、调置,规范了人民调解的任务、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要求人民调解必须依照法律及社会功能调解,遵守平等、自愿及不剥夺诉权的三项原则。这可以被认为是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式确立。改革开放以后,人民调解正式被载入《宪法》。我国《宪法》第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从宪法上确立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其后,《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继承法》《婚姻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人民调解有了明确规定。目前,我国人民调解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是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但是,事实上当前已有一定的突破,如司法部年9月份发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指出“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态更为丰富了。从而,由此可见,人民调解社会工作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最后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社会工作模式。
二是信访。我们在前面就曾介绍,信访(社会)工作的出现与毛泽东主席年4月月底对秘书室的批示有关。一些学者指出:毛泽东这一批示指明了信访工作的性质、主要功能、基本要求及组织保障。工作性质归口上,信访工作是党委、政府的“秘书型”工作;主要功能上,是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满足群众正当要求、体现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人民政权性质、克服官僚主义的一条途径;基本要求上,是必须重视,而不是轻视,更不得以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的态度待之。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信访机构,为处理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之后,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5月,国务院又发布了修订的《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从而信访工作在法律法规上确立起来。
当然,我们说,虽然这时候司法社会工作已有展开,但是在事实上,这时的司法社会工作是小规模的。具体来看,有下述几点:一是,在面上司法社会工作并没有完全铺开,这时的人民调解、信访只能说是带有司法社会工作的因素,更多是一种行政性的社会工作属性,司法社会工作的社会性并不强,甚至还没有司法社会工作这样的提法。二是,司法社会工作处于司法体系中边缘地位。所谓边缘,是指从总体来看人民调解和信访在整个司法体系当中处于一种边角料位置,得不到最为充分的重视,这也是为什么之后类似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并没有完全对接,信访与诉讼并没有完全兼容的原因。关键就是当时的顶层设计并没有对之进行全盘考虑。但是,应当说,这阶段的人民调解和信访,已对司法社会工作有所探索。正是这样,我们将之命名为“小规模的司法社会工作”,既指这两者在司法体系中的位置不显著,又指这两者中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工作元素还不多。
二、司法社会工作组织化阶段(—年)
如果说,在年之前的司法社会工作是小规模的司法社会工作,那么年以后,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则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进入了组织化阶段。
在本书第一章中,我们曾经这样提到:我国的司法社工虽然内涵不清,但工作领域是确定的,比如在司法社工最发达的上海就是指青少年、禁毒和社区矫正这三项工作。事实上,进入司法社会工作的组织化阶段后,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就是围绕这三项工作展开的。
而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司法社会工作在这一阶段发展的历程,我们就可以发现,其发展历程主要有两大线索:一条线索是在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出现了社区矫正的提法和做法,由两院两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自上而下推进,这也是之后推得最开并取得最广泛共识的一个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甚至在一些地区,将司法社会工作等同于社区矫正;另一条线索,是在一些地方进行了司法社会工作的体制创新,典型的地方如上海。
从第一条线索社区矫正来看,是两院两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约于年前后自上而下推进的一套工作体系。事实上,在两院两部全面推开社区矫正之前,一些地方已零星做过相关实践,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年就对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达了中国第一个“社区服务令”,年7月,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街道、徐汇区斜土街道、闸北区宝山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年,司法部还成立了课题组,专门研究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推开的可能性。这样到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定义、意义、适用对象、任务等重要问题,同时明确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个地区进行试点。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印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等十二个省(区、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这样,我国社区矫正试点范围已达到了18个省(市)。同时通知还要求首批试点的6省(市)尽快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整个辖区。
通过这两份文件的发布和落实,社区矫正工作逐渐在我国铺开。正是这样,应当说,这是至今为止,司法社会工作领域中覆盖面最广、实践最为完善、专业社会工作元素最为完整的领域。正是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一提到司法社会工作,人们总是将之与矫正社会工作,社区矫正联系起来。甚至一些学者认为应当称之为“司法矫治社会工作”。
而从第二条线索地方创新来看,在这一阶段的实践中以上海最为典型。年,上海市委政法委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上海市第八次党代会的相关思路,开展了加强社会管理的调研,形成了“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调研成果。年7月,上海市委常委会原则通过了上海市政法委提交的《关于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报告》。年8月,上海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了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禁毒办,设于市禁毒委或政法委)、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简称市矫正办,设于市司法局)、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简称社区青少办,设于团市委)三个办公室,明确三个办公室为副局级设置,同时核定每个办公室20个公务员编制。年9月,以“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为指导思想,上海市又推动组建面向禁毒、社区矫正、社区青少年的三大社团:包括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主要面向社区闲散青少年提供服务;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主要面向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服务;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主要面向社区滥用药物人员提供矫治服务。年2月18日,三大社团同时挂牌。这样就形成了一套政府主导监督,社会组织操作运作的司法社会工作体系。随着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三个办公室和三个社团又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文件规章,探索了多种服务方法,摸清了对象情况,司法社会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年7月,为了进一步进行机制体制创新,在上海浦东还进行了机构重组,浦东新区将自强、新航、阳光三个浦东社工站合并,成立了上海中致社区服务社,形成了面向区域的综合性司法工作组织,形成了上海司法社会工作的新模式。目前,这一模式也逐渐在上海郊区及城郊结合地区推开。
应当说,社区矫正“自上而下”的推广及以上海为代表的地方创新给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意。从某种意义上看,如果我们不以小规模司法社会工作作为司法社会工作的滥觞,那么这里的组织化阶段则是在我国有更专业社会工作意义上司法社会工作的全面开始。显然,司法社会工作的组织化阶段对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司法社会工作推广阶段(年至今)
进入年以后,伴随着司法社会工作重要性的凸显,上述社区矫正做法也逐渐在全国扩散,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司法社会工作的讨论开始加强,出现了若干对司法社会工作讨论的框架性文献和会议,其他地方也进行了一些创新。
一是学术界对司法社会工作的讨论。其一是论文量有所增长。例如,年之前,以“司法社会工作”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仅有1篇,年之后开始增多,如何明升的《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缺位及其补足》,井世洁的《司法社会工作的方法学检视——基于学理与实践基础的思考》,张坤的《优势视角下司法社会工作实践模式探析》,张善根的《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及其范畴——以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为中心》,罗大文的《司法社会工作推进综述》等是其中的代表性作品;其二是举办了相关学术会议。例如,由首都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共同举办的“社区矫正与司法矫正社会工作国际研讨会”于年10月在北京召开。这是国内第一次以司法社会工作名义召开的研讨会议,学界名家均一致认为,当前我国需要大力发展司法社会工作,推动司法社会工作迈向新的高度,以适应社会需求。
二是实务界对司法社会工作的努力推进。例如,北京市在司法社会工作方面推出了“中途之家”模式。年6月,北京市在马池口镇的昌平建设了“阳光中途之家”,建筑面积平方米;其秉承“以人为本、回归社会”的工作理念,重在帮助社会服刑人员、刑事解救人员克服生存困难、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对“三无”人员进行临时救济、教育矫正、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心理咨询等,使之平稳、顺利融入社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中途之家设有教研室、心理咨询室、图书阅览室、宿舍、餐厅等,已经形成了集办公、心理健康咨询、公益劳动、授课培训、图书阅览等多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模式,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当然,我们也要指出,目前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尚未完全铺开,本书所列举的许多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如加害人、被害人社会工作在我国还基本未有开展。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在理论上的支撑还很不够,从国家层面也没有相应的顶层设计。正是这样,中国司法社会工作要进入体系化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可谓任重而道远。
本文节选自何明升主编:《司法社会工作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十四章“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现状与未来”。
内容简介:
“法治中国”命题将司法体制改革置于我国新一轮深化改革开放的突出地位,司法社会工作逐渐凸显其独特的社会功能。近年来,司法社会工作实务在我国取得了“出乎意料”的发展,但对于“司法社会工作是什么”及其边界在哪里等最原初的问题并无清晰回答。
本书是“司法社会工作”概论性质的教科书,也是国内关于该领域的第一次全面性的入门总结。全书共分为“总论”“各论”“史论”三大部分,分别阐释了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方法与伦理等总论性问题,分析了犯罪预防,被害人,犯罪矫正,调解与仲裁,禁毒,信访,监护、探视、收养,精神障碍等领域司法社会工作的各论性内容,梳理了域外司法社会工作的历史经验、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现状等史论性资料。
本书适用于社会学、社会工作,法律及其交叉学科专业的本科生教学,同时适宜于社会工作相关实务领域人员的学习、参考。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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