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合同无效而引发的工程款支付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领域多发的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针对此种情况下的工程款支付作了相应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适用存在较大争议,成为案件审理的一个难点。本文以合同无效情况下工程款纠纷审判实践基本情况为切入点,结合具体个案,重点从合同效力辨析、“合同价”请求权主体资格确定、“竣工验收合格”条件适用、“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理解等方面,对法律适用存在的疑难问题和争议观点进行了深入探讨,并结合对审判实务的理解,提出了弥合分歧、解决疑难问题适用的主要观点,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助益。
引言
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常见的纠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工程款支付可依据合同约定处理,即便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时,亦可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确定。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亦属无效,此时如果承包人对合同已经进行实际履行,如何保障承包人已施工部分的合法权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难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是当前无效合同中承包人诉请工程款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分歧问题加以阐释,以期厘清裁判思路,对审判实践有所助益。
合同无效情况下工程款纠纷概况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业市场需求扩大及高额利润回报,吸引了大量企业、个人投入建筑行业。由于建筑活动具有管理复杂、危险性高、风险大、专业性强等特点,对安全性要求高于一般行业,因此,法律法规从不同层面对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作出了特殊规定。
如《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均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须经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该法第28条、第29条对转包和分包也作出了禁止性和限制性的规定;招投标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特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等。但在建筑市场实际运行中,仍存在大量违背法律规定承包施工的情况,并由此产生工程价款结算的纠纷。
法律适用争议与分歧的统一
(一)对“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澄清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是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返还不能时折价补偿。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为建筑产品的过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投入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为具有实际价值的建设产品,返还财产因履行成本过高而不具现实性。此时,发包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不仅仅是承包人投入的劳动和建筑材料,而是已经物化的建设产品,即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物,那么折价补偿中的“折价”就不能仅考虑承包人投入的劳动和建筑材料价值,还应衡量建筑物的价值,而建筑物的价值最直观的体现就是工程价款。
笔者认为,《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实际上是从探寻当事人签约时真实意思以及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出发,规定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作为标准进行折价补偿。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并没有突破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而是在该原则下就“折价补偿”的具体折价标准进行的细化。针对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仍应以《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作为基础进行裁决。只是因为我国建筑业市场存在不同标准的工程款计价方式,
目前的计价标准主要包括:一是建设部以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定额标准计价(俗称定额价),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计算(俗称市场价),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合同价。在考虑“折价补偿”时,需要明确以何种计价方式为标准进行折价,所以才有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参照合同约定”的规定。
(二)明确发包人“合同价”请求权主体资格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虽表述为“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发包人同样有权依据该规定主张参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其理由如下:
1.法律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应当是平等的
价款不仅是合同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最为关键的部分,即使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张计价的权利仍然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法律确认了承包方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作为共同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法律也应赋予合同相对人同等权利,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基本原则的应然之意。
2.禁止承包人因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获取额外利益
合同无效情况下,法律禁止当事人通过无效合同获利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建筑施工领域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追索工程款的纠纷,往往是因为双方在结算中产生争执自行解决未果,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合同价”低于定额价或者市场价的情况下,如果仅赋予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则可能造成承包人不愿意积极结算,而选择依据定额价或市场价标准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工程价款。如此处理无异于鼓励承包人利用诉讼手段获得合同预期外的利益,将造成不良的司法导向。
……
本文部分节选自“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一文
本文为“中国建设工程法律与争议解决年度高峰论坛”一等奖文章收录于《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作者
万怡黄晨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评论》)创刊于年,是中国目前唯一一份建设工程法律连续出版物。自年起,《评论》举办年度征文比赛。年度征文活动从3月份启动,收到了大量优秀文章。经严格评审,现将获奖名单公布如下。获奖者将在11月28日举办的“中国建设工程法律与争议解决年度高峰论坛”上接受颁奖,同时获奖文章也将刊登于随后出版的第五辑《评论》。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是一本力图将中国建设工程领域法律与工程相结合、学术和实务相结合中国内地建设工程与国际建设工程相结合的专业读物,每年出版1辑。
主办单位:法律出版社
评审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支持单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北大法律信息网
建筑时报
本次评奖结果
一等奖(一篇)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作者:万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作者:黄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二等奖(二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审判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李后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南京大学法学博士
作者:潘军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诉发包人的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刘丽彩,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孙玉龙,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等奖(十篇)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及其限制》
作者:王勇,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对“实际施工人”概念及制度的反思》
作者:曲笑飞,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实际施工人”司法乱象及厘清》
作者:王永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及履行要点分析——基于最高院/各地高院的90份裁判文书》
作者:华心萌,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阎军,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刍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边界》
作者:恽其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高级工程师
作者:李琦,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作者:汪磊,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作者:王璟,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作者:邓晶,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作者:李紫玮,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法条与立法目的的“偏差”及“纠正”——谈合同法第条有关工程优权主体规定的修改》
作者:吴文达,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者:朱佳莹,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作者:秦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七大争议问题实证研究》
作者:陈万莉,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胡昂,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
作者:蒋军平,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陈丽平,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
作者:金恒,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破产重组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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