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

您现在的位置: 重庆时报_时报历史 > 时报广告 > 网贷机构须明示借款综合成本中国互金协会不

网贷机构须明示借款综合成本中国互金协会不

发布时间:2025/2/19 12:29:32   点击数:

信息时报讯(记者郑晓慧)近日,记者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称互金协会)获悉,互金协会已向会员机构发出通知,明确互联网在线贷款综合年化成本的披露和明示自律要求,并于10月开始对部分会员机构互联网在线贷款的综合年化成本披露和明示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拒不遵守自律管理要求的会员机构,除依照相关章程给予自律惩戒外,将提请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处理。

明确利率计算方法

通知指出,当前一些从业机构仍存在仅以日利率、月利率、服务费等模糊方式开展宣传,所披露的息费与实际借贷成本不一致,致使一些金融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并参与交易。为此,协会就规范互联网在线贷款综合年化成本披露和明示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自律要求。

通知要求,各会员机构从事各类互联网在线贷款业务时,应在产品展示、广告、合同、宣传等渠道向金融消费者显著提示贷款产品的息费标准等信息,并以醒目方式突出消费者所需承担的综合年化成本。

其中,综合年化成本指消费者在归还本金之外支付的所有息费除以本金,并进行年化处理后的百分数。各会员机构不得在产品展示、广告、合同、宣传等渠道仅以日利率、月利率、手续费等模糊方式开展宣传。

砍头息等变相收费投诉仍不少

昨天,一位资深网贷从业人员戴一(化名)告诉信息时报记者,目前绝大多数网贷平台借款综合年化利率达到30%以上,除了平台展示的利率成本外,还会附加砍头息或会员费等变相收费事项,无形中又增加了借款人的实际借款成本。

对此,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表示,虽然监管部门多次发文禁止变相收取砍头息,但行业关于变相砍头息、综合借款成本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投诉仍不少。互金协会此举能够有力整治行业乱象,是归还借款人放心贷款环境的有效举措。

戴一则指出,通知明确了利率的计算方法,展示标准必须换算成综合年化利率,不得以日利率、月利率、手续费等模糊方式表述。对于解决居高不下的借款人投诉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充分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

不得违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通知强调,各从业机构应履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实现借贷利率和费率的公开透明,办理借贷业务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信息时报



转载请注明:http://www.zhongqingshibao.com/sbgg/17083.html

网站简介 | 发布优势 | 服务条款 | 隐私保护 | 广告合作 | 合作伙伴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