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重庆一家公司老总李先生在境外旅游时刷卡消费,人都回到国内了,手机还收到在国外的消费信息。直到他挂失,卡已在境外遭疯狂盗刷33次,损失5万多元。近日,渝北区法院对该案判决:认定银行不能准确识别克隆卡存在漏洞,担责7成。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盗刷银行卡”俨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新兴“行业”,黑客网上盗取信息买卖,贩卖读卡器、空银行卡,刷卡提货销赃……盗刷银行卡行业在发展,科技在发展,那么保卫我国民众金钱的银行业在做什么呢?每每出现盗刷事件何以仍在用“储户保管不慎、银行按业务规范处理,无过错、持卡人不能提供盗刷证据”等借口来堂而皇之地推卸自己的责任呢?难道银行没有看到电视、网络等媒体曝光盗刷新闻吗?面对那些盗刷装备,银行怎能将过错一概推给客户,而忽略本身最基本的保管职责?
法院的银行赔偿判决应成为盗刷事件的样本,成为事件惯例,方能彰显法律公平正义。银行和客户之间建立的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方面有保证存款安全和随时支持的责任义务,面对针对银行系统漏洞的各种盗刷装备和举措,银行方面首先应自省己过,而不是推卸责任。其一应补偿受害客户,维护自身良好的信誉形象,毕竟丧失了储户的信任,银行何以为存?
其二,应立即对银行系统内漏洞进行修补,比如升级银行卡等。错误已经发生,亡羊更需补牢。当盗刷行业科技在发展时,银行防护措施如何能停留原地?保证储户卡内数据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复制等,应是银行的基本保护义务,而只有此义务得到了最大的保证才能得到更多储户的信任,否则再多的“吸储”措施都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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