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一,谭国成一早来到车间,他没有像往常一样开动机器,却摁下了身旁一个红色的紧急事故按钮。顿时“蜂鸣大作”,生产线瘫痪,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工人大罢工开始了。
跟以往许多“群体事件”不同,这一次,资方和企业工会的威胁利诱、殴打开除居然都不管用。农民工唱起了国歌,上QQ群互称同志——是的,他们恢复了“同志”这一官式称谓的本义——抱团坚持罢工,整整一十九天。他们的要求非常明确:重整工会,加薪八百元,不得报复。也许是因为斗争“有理有利有节”,惊动了“高层”,抑或只是赶巧,五月二十八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署名文章《本田南海零部件厂工人因劳资纠纷停工》。观察家说,这是党的喉舌三十年来第一次大篇幅报道罢工,且立场中立,没指责“肇事者”,也不偏袒资方。媒体学界均大受鼓舞,纷纷呼吁,用法治取代粗暴的“维稳”,以免激化矛盾,“将党所依靠的工人群众推到党和政府的对面。终于,国歌声中,僵局得以化解:一国企老总兼全国人大代表临危受命,做调解人,劳动法专家应邀提供咨询;工会认错,接受选举重组;资方让步,坐下谈判加薪。图为年省港大罢工的场面,为了支援上海人民五卅反帝爱国运动,广州和香港爆发了规模宏大的省港大罢工。此次罢工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世界工运史上时间最长的一次大罢工,历时1年零4个月。这是三年前的事了。如今各地工潮此起彼伏,已成小康道路的常态,叫我想起一首老歌,“五月的鲜花,开遍了原野”。大概是躲不开的历史轮回吧,我们应当怎样看待?南海本田那边发一声吼,究竟是迫于什么?那“万众一心”的自觉,对于中国宪政的成长、政治伦理之重建,又意义何在?二、犯法好些年了,农民工罢工,是被视为洪水猛兽的。用一些改革家的话说,他们这是“集体违法”,是“敲竹杠的卡特尔行为”。现在不知是忙别的去了还是审查严,这种论调少了。主流的观点变为希冀工运法治化,又名“非政治化”。说是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加上主管部门、各级工会,可称“三赢”,经济学家所谓“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ality)那样的局面。具体怎么做法,却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和积极介入”调解纠纷,在专家看来就不甚可取。因为政府出面虽能促成协商让步,“但从本质上抑制了劳资双方博弈能力的提升,淡化了集体谈判的影响”,“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自治机制的形成”。这是替市场经济的健康操心。“市场”二字,顺便说一句,由于主事者天天传布,几乎成了宗教信条。许多人以为祭出“市场”便能唤来神迹,将不懂“博弈”、妨碍“自治”的“过激行为”化解,把“停工”的赶回车间。他们忘了,市场本身正是问题所在;市场不壮健,不弱肉强食、欺负人,人哪会闹工潮呢?背后还是那个意思:罢工犯法。犯什么法呢?首先是违约、侵权。现在的企业员工,都是签了劳动合同的,都要受企业管理规章和财产权的约束。哪怕老板克扣工钱、拒付工伤医疗费、劳动环境恶劣,打工仔也不能随意怠工停工,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那在给市场经济护航的法律眼里,是百分之百的“蓄意侵害”。不是吗,契约自由、私有产权,何等神圣的大词!相比之下,劳动者的罢工自由,虽然国际上普遍承认,属于“劳工三权”(组织独立工会、罢工、集体谈判),在中国,按学界的讲法,却处于“灰色地带”。灰色,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具体说,则是从前有党的政策和中央文件认可,一度还写进《宪法》,同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列。但是,一九八二年重修宪法,删除了罢工自由。一块儿取消的,还有毛主席倡导的“四大自由”(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立法者的解释,是将罢工权定性为“极左思想的产物”,指其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国家的具体情况”。“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当然,这条“拨乱反正”的理由本来也没打算持久。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或私有化(破产“拍卖”或股份化了转手),老一代职工退休下岗,新工人的主体已是非城镇户口的农民工了。农民工不论替谁干活,都是合同工、派遣工,亦即雇佣劳动。既是雇佣制度,免不了催生剥削与阶级分化;没几年,“企业属于人民”、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大道理,便无人信了。图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宣传海报宪法依据不了,凭什么主张工潮法治化呢?论者一般强调这么三条:首先,“法无明文不为罪”(nullumcrimensinelege)。罢工自由固然取消了,但并无明令禁止;换言之,罢工如果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扰乱社会秩序,即应准许。其次,根据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工人罢工的权利,惟此项权利得按所在国的法律行使。该公约中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签署,二零零一年二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对罢工条款未做保留或特别声明。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着修订了《工会法》。据修订后的第二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单位或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还要“协助[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故有学者认为,此处“停工”一语实指罢工,而两个“应当”一句可推论罢工为工人的合法权利。否则,不会规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单位交涉,而单位也没有“应当”满足“合理要求”的义务了。然而,这灰色地带的“曲线救国”,恐怕经不起分析。我们先看《工会法》。规定工会和单位“应当”就某事做什么,可有各样理由,不等于法律默认那件事(“停工、怠工”)是肇事者享有的权利。参较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确立“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为集体协商的一项原则。所谓“过激行为”在劳资纠纷案中,说的就是罢工、闭厂之类“事件”。同样,公约义务也是一句空话。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公约,须通过国内立法来实施。没有相应的立法,公约条款不能直接适用,罢工只是纸面上的权利。即便将来“接轨”国际了,那罢工权仍得“按所在国的法律行使”,可以添加种种限制。最后,罢工非罪,不等于罢工者免受处罚。现实生活里的罢工,参与者动辄遭解雇不算,每每有领头的工人被拘捕治罪的报道;说他“聚众滋事”,触犯了刑律。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项罪名经常被滥用,凸显了一些政府官员对劳资纠纷的态度。另外,罢工少不了集会游行。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规定,须提前五日申请,且“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凡未经批准的,或者行动超出指定时间地点、更换负责人的,皆属违法。凡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则应同有关方面协商,推迟行动。如此,工潮只要溢出厂区,稍不留意,即有犯法之虞;若是冲突加剧,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出动武警亦是合法的应对措施。三、蠢人既然立法“滞后”,拖了法治化的后腿,能否掉过头来寄望于人民法院呢?就是从实际出发,酌情裁量,将《工会法》、《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做扩张解释,替工人“创制”罢工权?前景也不乐观。至少学界喜欢谈论的美国式“能动司法”(judicialactivism),在中国不是一个现实的选项:政法体制不同。对此,波斯纳法官倒是有个说法,可供参考。去年暑假,芝大法学院给中国青年学者“开小灶”,办法律经济学进修班,请他做了一次讲演。有趣的是,老先生素来推崇实用主义,论及中国却看轻了实用。他自称“门外汉”(outsider),觉得中国不够民主,对法治亦未见得投入。遂比照西方政治文化史上的成例,建议人民法院不必太实用,毋宁抽象教条一点,偏向形式主义。让法官学学古希腊德尔斐神庙宣示阿波罗旨意的祭司,做单纯的“传谕者”——他引的是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WilliamBlackstone,~)著名的比喻——“在那些权势者不尊重法律,只 鲍狄埃的歌词原有六段,但一般只唱第一、二、六段,依循苏联的传统;或因一九零零年列宁在《火星报》上刊登的法文歌词,只取了这三段。中译最早的尝试,据说是瞿秋白的手笔(),也只有这三段。其实第三段批判资产阶级法权,极有现实意义,理应广泛传唱。现在的官方版本出自萧三,是他一九二三年在莫斯科译的,第三段比俄译准确,但仍有些毛病。前些年因为上课讲到《国际歌》,就对照原文做了订正,如下: L’état (Aurefrain) 国家在压迫,法律在欺瞒, 苛捐杂税叫不幸者流血; 什么义务,富人概不承担, “穷人的权利”空话一句。 够了!这监护下的沉沦, “平等”要求另一种法律: 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她说, 同样,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副歌) 参较萧三的译文: 压迫的国家、空洞的法律, 苛捐杂税榨穷苦; 富人无务独逍遥。 穷人的权利只是空话, 受够了护佑下的沉沦。 平等需要新的法律,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平等!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注释:参见呙中校:“谭国成打响中国工运第一枪”,载《亚洲周刊》年第25期;刘建华:“南海本田工资集体协商案始末”,载《小康》年第8期。常凯:“关于罢工合法性的法律分析”,载《战略与管理》年第4期。同上注。王晶:“集体协商谈判制度须以劳工三权为基础”,载《战略与管理》年第5期。同上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载张友渔等:《宪法论文集》,群众出版社年版,第14页。转引自常凯:“关于罢工合法性的法律分析”,同前注〔2〕。同上注。参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年2月28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订)第二十七条。参见常凯:“关于罢工合法性的法律分析”,同前注〔2〕。参见《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第二款。同上注,第十条。同上注,第十二条。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经济学与法律实用主义”,陈铭宇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4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于明:“法条主义、实用主义与制度结构”,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4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参见张剑:“手淫不入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京华时报》年7月5日;“广东高院:沐足店手淫服务违法但不犯罪”,北京哪所医院治白癜风好中科白癜风康复天使五一专题冯象国歌赋予自由
发布时间:2019-3-16 14:37:57 点击数: 次
博雅哥说今天是国际劳动节是周年和中国五一劳动节是67周年纪念日。为了纪念这一节日,博雅哥今天的“五一专题”为您推送清华大学梅汝璈法学讲席教授冯象老师的《国歌赋予自由》这篇文章。年5月17日,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了大规模的工人罢工,在以“契约自由”与“个人权利”为常态的市场经济中,工人罢工显然是个现有法律无法解决“例外状况”。在罢工中,工人高唱国歌、互称同志,其中具有深刻的政治意义。我们如何在这个“去政治化”的时代理解这一“政治化”的事件呢?国歌又是如何赋予工人自由的呢?让我们一起跟着冯象老师来理解这场罢工运动吧。图为冯象老师Vol.五一专题冯象:国歌赋予自由冯象清华大学梅汝璈法学讲席教授一、罢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