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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书批评官员的尺度

发布时间:2017-3-8 0:31:50   点击数:

批评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译者序)

何帆

“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国语.周语上》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作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媒体之一,《纽约时报》虽正经受电子传媒的挑战,发行量也有所下降,却从未感受到生存威胁。但是,年,一个名叫L.B.沙利文的警察局长提起的一场诽谤诉讼,却几乎将《纽约时报》逼至绝境,如果不是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力挽狂澜,这家百年老店或许早已关门大吉。

  由威廉.布伦南大法官撰写的本案判决,不仅适时挽救了《纽约时报》,还推动美国新闻界真正担负起监督政府、评判官员的职能,跃升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第四权理论”(thefourthestatetheory),源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年11月2日在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一次演讲。他认为,宪法之所以维护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就是要维持一个有组织而且负责任的新闻界存在,使之成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权,真正起到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权的作用。这一说法也得到威廉.布伦南大法官的支持。参见Brennan,Address,32RutgersLawReview()。}近半个世纪之后,这起名为“《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YorkTimesv.Sullivan)的案件,仍影响着当代美国社会,与每一位普通美国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案一审原告为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初审案名为“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沙利文作为原告排列在先。《纽约时报》一审、二审失利后,请求最高法院复审此案。此时,《纽约时报》为上诉人,沙利文为被上诉人,本案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案名随即变更为“《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新近发生的一起案件,就是最好的证明。

  年3月2日,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斯奈德诉费尔普斯案”(Snyderv.Phelps)的判决结果,九位大法官以8票对1票,判定极端反同性恋组织“韦斯特伯勒浸礼会教会”胜诉。消息传出,有保守派团体击掌相庆,也有自由派组织表示欢迎,报刊电视亦纷纷叫好。到底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能令左右两派、传媒大佬们皆大欢喜呢?

  “斯奈德案”触及的,是美国宪法中的一项永恒议题:言论自由。原审被告弗瑞德.费尔普斯来自堪萨斯州,是“韦斯特伯勒浸礼会教会”创始人。这个教会规模不大,成员多是费尔普斯的亲友。二十年来,但凡有军人下葬,费尔普斯都会率教众奔赴现场,并在附近亮出标语。标语内容相当令人反感,多是“感谢上帝,弄死士兵”、“为9.11感谢上帝”、“上帝仇恨同性恋”、“你们会下地狱”、“美国应遭天谴”,等等。这些人极端仇视同性恋,在他们心目中,美国社会,尤其是美国军方,因为对同性恋行为态度过于宽容,正承受上帝的责罚,那些战死异乡的军人便是明证。

  年,马里兰州居民阿尔伯特.斯奈德主持了爱子马修的葬礼。马修在海军陆战队服役,阵亡于伊拉克战场,遗体被运回家乡下葬。葬礼现场庄严肃穆,观者无不动容。当晚,沉浸在悲痛中的斯奈德打开电视,突然看到一幅令他心碎的画面。原来,葬礼举行时,距离墓地不远的一片空地上,费尔普斯等人正举牌抗议。白发人送黑发人,本就是人生至恸。可以想象,“感谢上帝,弄死士兵”这样的标语,会对一位丧子老父造成多大刺激。

斯奈德以诽谤、侵犯隐私、故意造成精神伤害为由,将费尔普斯等人告上法庭。费尔普斯则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抗议行为申辩。他提出,既然第一修正案规定“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那么,举牌抗议便是自己的基本权利,骂天骂地骂总统,都受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保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全文是:“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陈情请愿申冤之权利。”其中,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内容,又被称为“言论自由条款”或“出版自由条款”。}

  不过,一审法院和陪审团可不这么看。陪审团经过商议,判定费尔普斯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他赔偿斯奈德万美元。其中,万元是补偿性赔偿金,万元是惩罚性赔偿金。后来,还是法   美国主流媒体多偏向自由派,尽管他们不赞同费尔普斯的反同性恋立场,甚至厌恶他的平素作为,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言论自由的边界如何确定,而非同性恋是否合法。所以,包括《纽约时报》、美联社在内的各大媒体,一边倒地支持教会一方,陆续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书,以表达他们维护言论自由的立场。{“法庭之友”(amicuscuriae或friendsofthecourt)意见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法院提供与案件事实、法律或政策有关的书面意见,借此达到说服法院,支持某一方立场的目的。}而斯奈德这边,也得到四十八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司法总长、四十位参议员及各退伍军人团体的支持。

  近两年,尽管最高法院日臻保守,但在捍卫言论自由问题上,立场却颇为坚决,甚至不惜为此违背主流民意。年1月21日,大法官们在“公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Unitedv.FederalElectionCommission)中,宣布企业亦拥有言论自由,解除了对企业以投资拍摄“竞选广告”形式介入政治选举的限制,激起总统、国会的强烈反弹。1月24日,巴拉克.奥巴马总统发布首次国情咨文时,一反“三权分立,和和气气”的规矩,公开谴责了这一判决。年4月20日,最高法院又在“美国诉斯蒂文斯案”(UnitedStatesv.Stevens)中,宣布国会一部禁止传播包含虐畜内容的音像、图书制品的法律违宪,得罪了大批动物保护人士。{作为例外,美国最高法院近年适当限制了在校学生的言论自由,如年的“莫尔斯诉弗雷德里克案”(Morsev.Frederick)。年1月,几名高中生观看冬奥会火炬传递时,打出写有“为耶稣抽大麻(BONGHITS4JESUS)”字样的条幅。学生为此受罚后,起诉校方侵犯言论自由。年6月25日,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判定校方胜诉,判决意见指出:校方为保护其他学生不受有害言论影响,可以处罚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宣扬吸食毒品的行为,这么做不违反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人们纷纷预测,这一次,最高法院也会支持教会一方。

果不其然,8票对1票的投票结果,显示了多数大法官的司法倾向。判决意见由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执笔。判决理由部分,汇集了最高法院历史上诸多言论自由名案的经典判词。比如,“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年]);“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不只是一种自我表达,更是人民自治的基础”(“盖瑞森诉路易斯安那州案”[年]);“在第一修正案的价值体系中,关于公共事务的言论位于最高层级,应受到特别保护”(“康尼克诉迈尔斯案”[年])。

  罗伯茨认为,费尔普斯的抗议言论的确“令人不适”,标语内容在促进“公共讨论”方面的作用,亦细微到可以“忽略不计”。但是,他们的所作所为,针对的不是阵亡士兵马修,而是军方的同性恋政策。类似抗议行为,已在场军人葬礼附近发生过,所以,这些抗议应被视为“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此外,抗议者站立的地方,距离葬礼现场有英尺,抗议者听从警察指令,既未大声喧哗,也无暴力行为,更没有越界之举。事实上,在葬礼现场,斯奈德虽隐约看到远方有人群聚集,但根本不知道这是针对葬礼的抗议。这也充分说明,死者父亲受到的冒犯,主要来自从电视上目睹的标语内容,而非抗议者对葬礼秩序的直接侵扰。

  罗伯茨最后总结道,不能仅仅因为抗议者的言论“对死者不敬,或令人憎恶”,就予以限制。他说:“言论威力无穷,可激发人们各样情绪,或令他们怆然泣下,或令他们喜极而涕,而在本案中,某些言论给死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痛苦。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为安抚他人伤痛,而令言者有罪。”基于维护言论自由之立国承诺,“为确保政府不压制公共讨论,即使是伤害公众感情的言论,也应当加以保护”。

  罗伯茨的判决,延续了最高法院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基本立场,那就是,尽可能保护政治性言论的自由,或者说,保护人民就公共事务开展讨论的自由。这些立场,正是由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

  费尔普斯的言论自由固然重要,可是,斯奈德的丧子之痛,与此事给他带来的痛苦煎熬,真的可以忽略不计,甚至让位于抗议者简单、粗暴的“公共讨论”吗?

  九位大法官中,惟一持异议意见的小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就认为,费尔普斯的标语完全是一种“挑衅言论”,不应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不是恶毒污蔑的通行证。的确,教会可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表达抗议,但是,法律不能允许他们用伤害公民私人感情的方式表达意愿。他说:“就算在一个可以公开、充分讨论公共事务的社会,也不应当让无辜者受到这样的残忍对待。”尽管在最高法院内部,阿利托大法官属于孤独的少数方,可我相信,他的观点,也代表着许多普通人的看法:凭什么言论自由与公民情感冲突时,一定是前者优先?{关于本案详情及对阿利托大法官的异议意见的深入分析,参加林达:“一票反对的意义”,载年4月3日《东方早报.上海书评》。}

一百多年来,类似的价值冲突,以案件形式,在最高法院这个大舞台上不断上演。比如:

散发反战传单,是否危及前线将士安危?(“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年])

穿着写有“操他妈的征兵制度”的外套出现在政府办公楼内,算不算扰乱社会治安?(“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年])

当众焚烧国旗,有没有亵渎人民对国旗的神圣情感?(“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年])

州法官候选人在竞选中宣扬自己的司法立场,是否违反了司法伦理?(“明尼苏达州共和党诉怀特案”,[年])

往黑人家里投掷燃烧的十字架,是不是散布“仇恨言论”?(“弗吉尼亚州诉布莱克案”[年])

禁止节目嘉宾说粗口,是否侵犯言论自由?(“联邦通讯委员会诉福克斯电视台案”[年])

……在这些案件中,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殚精竭虑,小心翼翼地标定言论自由的尺度,试图通过一系列判例,在宪法条文、社会现实与价值变迁之间,实现微妙的平衡。这其中,“《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在推动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尤其是媒体、公民批评政府官员的自由方面,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

  今人说起美国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条款”,多以为它巨细靡遗,对形形色色的言论一视同仁,施以保护。然而,根据历史学家的考证,美国建国之初,制宪者之所以在第一修正案中规定“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更多只是针对英国殖民者的“事前限制”措施,也即出版许可制度。这一观点,受到早期大法官的普遍认同,在司法个案中也有所体现。直到年,大名鼎鼎的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在审理“帕特森诉科罗拉多州案”(Pattersonv.Colorado)时,仍坚持认为,言论自由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事前限制”,宪法“并不禁止对那些危害社会安全的言论进行事后惩戒”。

  当然,美国宪法能够沿用至今,并被誉为“活的宪法”,靠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与时俱进,适时根据社会情势变迁,通过灵活解释,不断赋予宪法条文新的含义。到年,霍姆斯大法官已改变立场,认为宪法既严禁“事前限制”,也保障言者不受事后追惩,惟一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是可能带来“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言论。后来,受勒尼德.汉德法官、哈佛法学院泽卡赖亚.查菲教授等人影响,霍姆斯进一步解放思想,又为“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加上了“迫在眉睫”与“刻不容缓”两个限定,再度拓宽了对言论的保护范围。年,最高法院审理“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Nearv.Minnesota)时,政府律师詹姆斯.马卡姆试图用霍姆斯年的判决意见为打压媒体言论的举措开脱。审判席上,已经九十高龄的霍姆斯大法官微笑着插话:“写那些话时,我还很年轻,马卡姆先生,现在,我已经不这么想了。”

一个人的司法立场尚能有如此变化,更何况一个群体,一个机构。20世纪20年代之后,在霍姆斯、路易斯.布兰代斯、雨果.布莱克、约翰.哈伦、厄尔.沃伦、小威廉.布伦南等伟大法官的孜孜努力下,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展,对不同类型言论的保障标准,亦逐步确立。按照最高法院的分类原则,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为了保护公共治安与普遍福利,某些言论必须受到限制。如个人不得在法庭作伪证、

不得谎报火警引起公众恐慌、

不得教唆或悬赏杀人、

不得刊登虚假商业广告。

淫秽(Obscenity)、挑衅(FightingWords)、泄恨(HateSpeech)言论也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

{参见张千帆:《美国联邦宪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对言论进行适当限制,当然大有必要,但是,从操作角度看,依法禁止某种言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禁止者不给出明确的认定标准,想查禁什么言论,就随意给某种言论贴上禁止“标签”。因此,大法官们的努力,更多集中在列明标准方面,使人们对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以及相关结果,有一个理性、明确的预期。20世纪中叶,许多文学作品仅仅因为有“淫秽”嫌疑,就被政府随意禁止出版。年,大法官们在“罗斯诉美国案”(Rothv.UnitedStates)中宣布,淫秽作品不受宪法保护,但是,衡量一个作品是否“淫秽”,必须根据三个原则:

首先,按照当代的社区标准,作品是否通篇都在渲染色情趣味;

其次,作品是否会对普通人产生不良影响,而不止是对未成年人而言;

第三,作品是否没有任何社会价值。

这一标准确定后,政府再不能随便以“涉黄”为由,将某本书打入冷宫。

{年,最高法院在“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进一步修改了认定“淫秽”的标准:首先,作品放在本地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判断,主题是否会唤起普通人的淫欲;其次,作品对性行为的描写,是否明显引起人们的反感,而且违反各州相关法律;第三,作品从整体上看,是否缺乏真正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如果答案全部是肯定的,相关作品就可视为淫秽作品,不受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保护。为了进一步缩小“淫秽作品”的范围,“米勒案”否定了“罗斯案”“完全没有社会价值”的判定标准,而以“缺乏真正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取而代之。这么一来,要想认定一部作品“淫秽”,就比过去更加困难了。}《洛丽塔》、《包法利夫人》、《南回归线》、《尤利西斯》与《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等传统禁书,终于得见天日。

  与此同时,对言论自由的研究也进入繁荣期,各类学说层出不穷,进而影响到法官裁判。霍姆斯大法官关于“真理只有在思想市场中,才能得到最好的检验”的说法,布兰代斯大法官关于“靠更多言论矫正异议,而非强制他人噤声沉默”的名言,皆源自英国哲人约翰.弥尔顿、约翰.密尔的理论。弥尔顿认为,世上本无绝对真理,只有让不同意见争执冲突,彼此互补,部分真理才有发展为完全真理的可能。密尔提出,一种言论如果有害,就需要更多的言论来校正、稀释、中和,而非厉行禁止,令万马齐喑。这些思想,在《论出版自由》、《论自由》中都有精彩论述,并最终转化为“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Abramsv.UnitedStates)、“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Whitneyv.California)等著名案件的判词。

  进入20世纪,美国哲学家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进一步提出,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可将之划分为“私人言论”与“公共言论”,后者亦可称为“政治性言论”。私人言论与公共事务无关,国会可视其危害程度,决定是否立法限制。但是,公共言论是人民自治的基础,政府不应干预。他在年出版的《言论自由与人民自治之关系》(FreeSpeechandItsRelationtoSelf-government)一书里,集中阐述了上述理论。尽管私人言论不受宪法保护的说法,日后受到很大争议,米克尔约翰教授也在晚年修正了这一观点,但是,关于政府不应干预公共讨论的理论,却逐步深入人心,最终被布伦南大法官吸纳到“《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意见中。{按照米克尔约翰早先的说法,私人言论不受宪法保护,与文学、艺术、科学、教育有关的言论都不在宪法保护范围之类,这一观点受到各方质疑。晚年的米克尔约翰接受批评,拓宽了公共言论的范围,认为凡与大众参与民主政治相关,能够增进个人智慧、正直、良知的言论,都属于政治性言论。但是,如此一来,任何言论都成了公共言论,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反而更加模糊。后来,罗伯特.博克法官修正了米克尔约翰晚年的结论,认为言论自由保护的言论只限于“纯正、明显的政治性言论”,与教育、文学、艺术、科学相关的言论,以及商业性言论,都不能被视为政治性言论。参见Bork,NeutralPrinciplesandSomeFirstAmendmentProblems,47IND.L.J.1()。泽卡赖亚.查菲教授对米克尔约翰教授观点的批评文章,可参见魏晓阳译:“第一修正案是一只美丽的独角兽:评《言论自由与人民自治之关系》”,载张千帆组织编译:《哈佛法律评论.宪法学精粹》,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沙利文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名为“   《批评官员的尺度》讲述的,正是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有关的故事。{本书原名为Makenolaw:theSullivanCaseandtheFirstAmendment,直译为《不得立法侵犯:“沙利文案”与第一修正案》,其中,“不得立法侵犯”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原文,考虑到中国读者并不熟悉这一表述,结合全书主旨,将本书书名改为《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特此说明。}当然,如果以为这本书只是就事论事,简单叙述案件始末,显然是小看了作者安东尼.刘易斯。

  刘易斯生于年3月27日,是美国著名公共知识分子,也是新闻界“老兵”。他毕业于哈佛学院,年进入《纽约时报》工作,历任编辑、记者、驻伦敦记者站主任。年至年期间,他还兼任时报的专栏作者,至今仍在《纽约书评》设有书评专栏。{刘易斯最新一篇书评是年3月为威廉.布伦南大法官的新传记JusticeBrennan:LiberalChampion所作。}年,最高法院审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时,三十七岁的刘易斯正好是时报驻华盛顿的“跑线记者”,专门负责与最高法院事务有关的报道,和参与此案的大法官、律师、当事人都很熟悉。这些经历与资源,为他日后写作此书,提供了极好的素材。

  刘易斯布局谋篇、驾驭文字能力极强,擅长设置悬念、以点带面、娓娓道来。年,刘易斯因报道一起海军雇员受“麦卡锡主义”迫害事件,第一次获得“普利策奖”。这名雇员也因为这则报道成功复职。这段故事,后来被改编为电影《海军共谍案》(ThreeBraveMen)。年,刘易斯又因对最高法院事务的出色报道,再度获得“普利策奖”。

  刘易斯既精于新闻写作,也是畅销书作家。年,他根据著名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v.Wainwright),撰写了《吉迪恩的号角》(GideonsTrumpet)一书。这本书讲述了一个穷困潦倒的囚徒,通过不断给最高法院写信申诉,最终改变美国法律,并成功洗脱冤屈的故事。刘易斯以生动笔触,尽力还原事件全貌,刻画了大时代中小人物的命运。该书出版后,受到社会各界追捧,销量高达80万册,并被改编为同名电影,由大明星亨利.方达主演。{本书已有中译本,即〔美〕安东尼.路易斯:《吉迪恩的号角》,陈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

  值得一提的是,多年的新闻从业经历,令刘易斯深谙读者心理,他的作品语言平实、通俗,很少使用深奥法理或晦涩术语。即使遇到专业名词,他也会在正文中举例释明,几乎不劳译者费心作注。比如,在《吉迪恩的号角》中,为解释美国联邦与州的双重法律制度,他就举了这样的例子:“以偷车为例。当小偷将停靠在曼哈顿东87街的汽车偷走时,就违反了纽约州法律;如果他驾车通过乔治.华盛顿大桥进入新泽西州,他又会触犯禁止驾驶赃车跨越州境的联邦法律。”三十年后,刘易斯推出《批评官员的尺度》一书时,更将这种化繁为简的能力发挥到极致。

与《吉迪恩的号角》相比,《批评官员的尺度》视角更为广泛,时间跨度也更大,它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为叙事主线,串接起美国言论自由的历史,涵盖了独立战争、制宪会议、南北战争、罗斯福新政、两次世界大战、民权运动、越南战争、“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要人物与事件。书中既描述了美国建国之初的残酷党争,又涉及最高法院的人事变迁与判决内幕,完美刻画了美国法政人物群像。这其中,既有霍姆斯、布兰代斯、沃伦、布伦南、布莱克等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有汉德、格法因等下级法院法官,还包括韦克斯勒、查菲、米克尔约翰、比克尔等著名律师和学者。更重要的是,这些人当中,不少人是刘易斯的好友,书中许多素材都来自作者与他们的通信、访谈。而与本案判决有关的第一手材料,则由判决意见主笔者威廉.布伦南大法官亲自提供。

  尽管刘易斯本人就是《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但难能可贵的是,他没有简单站在媒体立场上,渲染绝对的新闻自由。从本书第十七章起,刘易斯结合本案后续发展,对现代媒体的角色、伦理,进行了全面反思,甚至是自我批评,许多观点亦发人深省。比如,为什么“沙利文案”之后,起诉媒体诽谤的案件仍越来越多,标的额也越来越大?为什么媒体与政客、名人对簿公堂时,陪审团甚至广大民众,却宁愿支持权贵?最高法院为保护“公共讨论”,降低了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规格,可是,一位女明星的酒后口角,与“公共讨论”又有什么关系?有必要动用宪法第一修正案,去保护八卦小报的胡编乱造么?{年,最高法院在“沙利文案”基础上,又通过“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CurtisPublishingCo.v.Butts)宣布,即使诽谤案原告并非政府官员,只要他属于“公众人物”(publicfigure),也可以适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规则。}对此,刘易斯指出,现代媒体的权力、影响日益扩大,许多新闻人太把自己当回事,仿佛自己发布的不是新闻,而是真理,如此一来,媒体的所作所为,反会招致公众反感。刘易斯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无羁地讨论公共事务,而非只为媒体一家服务。所以,言论自由并不是由媒体一家独享,而是取决于广大人民的理解与支持。否则,就会像罗伯特.博克法官所警告的:“媒体独享某种自由到什么地步,这种自由所受的威胁,就达到什么程度。”{年,安东尼.刘易斯在新书FreedomfortheThoughtthatweHate:ABiographyoftheFirstAmendment中,再次强化了上述观点。新书已有中译本,即〔美〕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徐爽译,法律出版社年版。}可以说,本书最后几章的反思性内容,看似与“沙利文案”案情已无太大关联,却恰恰是最有价值的点睛之笔。

虽然刘易斯从事过多年司法报道,并先后在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讲授“第一修正案与新闻自由”课程,但他本人并非法律科班出身。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哈佛法学院一年的“尼曼学者”学习经历,使他获益匪浅。{“尼曼学者”(NiemanFellow):是哈佛大学“尼曼基金会”年建立的,旨在培训新闻精英的教育计划,该基金每年会从美国本土和世界各国的记者中,遴选20多位佼佼者,组织他们在哈佛大学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更有意思的是,刘易斯还有一位“法律贤内助”。他的妻子玛格丽特.马歇尔,是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年的“古德里奇诉公共健康局案”(Goodridgev.DepartmentofPublicHealth),判决意见就由她主笔。此案首度确认了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性,引起社会各界轰动。可以想象,刘易斯的著作中,也包含着这位大法官的智慧。套用刘易斯在新书《言论的边界》“致谢”部分的话,玛格丽特.马歇尔对他书中的每一字句,“都提出过专业而充满爱意的批评”。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涉及不少法律争议。比如,对某一政府部门的批评,是否“指涉且关系到”主管该部门的官员?相关官员能否以个人名义,提起诽谤之诉?对于这类诉讼,法院是否应作为一般侵权案件裁判?媒体行使监督权、批评权时,如果掺杂了不实报道,应如何承担责任?

  认真对照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我们会发现,这些争议和问题,仍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比如,近年频繁发生的“诽谤”官员案件中,许多地方官员面对媒体或网络上的负面言论,表现出的常常是反戈一击的迅猛,跨省追捕的“豪情”,而非理性宽容与沉稳回应,甚至令“跨省”二字,都成为官员打压网络舆论的代名词。{单是最近几年,较著名案件的就有:重庆彭水县秦中飞案(又称“彭水诗案”,年)、山西稷山县薛志敏案(年)、内蒙古吴保全案(年)、陕西志丹县“短信诽谤案”(年)、辽宁西丰县“进京抓记者案”(年)、河南灵宝市王帅案(年)、山东曹县段磊案(年)、宁夏吴忠市王鹏案(年),等等。详细统计可参见雷丽莉:“从20起诽谤案件看公权力追究公民言论责任的路径”,载《法治新闻传播》年第5辑,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第42—46页。}以至于公安部不得不在年4月下发通知,强调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指出:“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至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的侮辱、诽谤案件包括:

(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诽谤公诉屡禁不止,民事侵权诉讼亦屡见不鲜。这其中,既有官员的个人起诉,也有国家机构的单位行为。比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曾因《民主与法制》杂志的一则报道,以侵犯法院名誉权为由,起诉了这家杂志社,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胜诉。

{参见“中国新闻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课题组:《中国新闻(媒体)侵权案件精选与评析50例》,法律出版社年版,第12页。冷静:“从法院状告新闻媒体谈起:一起名誉侵权官司引发的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第二卷第一辑),法律出版社年版。}根据耶鲁大学陈志武教授对起媒体侵犯名誉权判例的统计,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原告是政府官员,媒体败诉率高达71.39%,远远高于原告是普通民众的案件。{参见陈志武:《媒体、法律与市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95页。}

  最近几年,国内关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及言论自由理论的译著、专著已有不少。{与言论自由相关的主要译著包括:〔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年版;〔美〕欧文.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刘擎、殷莹译,新星出版社年版;〔美〕凯瑟琳.麦金农:《言词而已》,王笑红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年版;〔美〕艾布拉姆斯:《第一修正案辩护记》,王婧、王东亮译,上海三联书店年版;〔美〕小哈里.卡尔文:《美国的言论自由》,李忠、韩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版;〔美〕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徐爽译,法律出版社年版。学术专著包括: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侯健:《表达自由的法理》,上海三联书店年版;唐煜枫:《言论自由的刑罚限度》,法律出版社年版;郑文明:《诽谤的法律规则:兼论媒体诽谤》,法律出版社年版,等等。}介绍“《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案情及其影响的著作、文章也逐渐增多。{比如,萧瀚:《法槌十七声:西方名案沉思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页。}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从“沙利文案”及其延伸判例中提炼的规则,已直接体现于国内司法实践。许多法官撰写的民事判决,已开始引入“公众人物”的概念,如“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年)、“唐季礼诉《成都商报》等媒体案”(年)和“张靓颖诉《东方早报》案”(年),等等。

  在上述案件中,法官偏好用“公众人物”一词,论证媒体监督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如“唐季礼案”中的判词:“公众人物较之普通人具有更高的新闻价值,对公众人物的报道会引发社会   也许有人要说,中国是中国,美国是美国,“沙利文案”的裁判依据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相关规则对中国没有意义。但是,这些人可能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同样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年更是多次强调:“国之命在人心,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参见温家宝总理年3月14日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也曾在近两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一个社会对批评之声有多大的容忍限度,往往标志着这个社会有多高的民主程度。对人民如此,对新闻界亦然。一个成熟的民主政府,就得像默里.格法因法官在“五角大楼文件案”判决书中说得那样,容忍“一个不断找茬的新闻界,一个顽固倔强的新闻界,一个无所不在的新闻界”。{关于这方面的观点,可参见〔美〕迈克尔.舒德森:《为什么民主需要不可爱的新闻界》,贺文发译,华夏出版社年版。}

  以宪法条文、国家政策与民主精神为依据,我们有理由对更多现实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比如,在刑法中,是否应删去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行为可提起公诉的规定?{严格意义上讲,涉及广义言论自由的刑法条款,还包括第条“煽动分裂国家罪”、第条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第条“损害商品信誉、商品声誉罪”、第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对这些罪名的认定,都应当有明确的标准,避免因条文含义模糊而导致打击面过宽。}或者,是否应考虑以司法解释形式,对何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做紧缩性的界定?对“被害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侮辱、诽谤类刑事案件,是否应对诉讼程序、证据规格与定罪标准予以进一步限制和明确?{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这一规定,有利于摆脱地方官员对司法机关办理诽谤案件的干扰。}在民事案件中,我们是否应当明确,当国家机构起诉媒体或公民侵犯名誉权时,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或立法禁止国家机构提起名誉权之诉或诽谤之诉?{在英国、美国,相关立法禁止国家机构提起民事诽谤诉讼和刑事诽谤诉讼,也根本不存在这类案件。参见郑文明:《诽谤的法律规制:兼论媒体诽谤》,法律出版社年版。}是否应将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公众人物”范畴,当他们因职务行为受到批评而提起侵权之诉时,法官是不是应适用更加严格的判断标准?{年,部分学者受中国记者协会委托,起草过“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建议稿”关于“公共人物”的条文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共人物提起的名誉权诉讼时,只要内容涉及公共利益,被告没有主观恶意,对于公共人物提出的侵权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称公共人物的范围一般包括:(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人士;(2)在事关公共利益的企业或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士;(3)文化、体育界名人及其他众所周知的人士;(4)在特定时间、地点、某一公众广泛   翻译本书期间,我曾看过一则关于“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案”的新闻报道。在这起案件中,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衡量新闻机构的评论是否公正,应当从其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来考量。”记者问这位名叫巫国平的法官,为什么在涉及社会公益问题上,法院会更倾向于保护媒体的权利?巫法官回答:“这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的进步就有多大。一个文明、民主、进步的社会,都应当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从这些朴素的话语里,我仿佛又听到霍姆斯、布兰代斯、汉德等伟大法官的声音,也感受到一位中国法官的智慧和勇气。

  有幸翻译这本好书,得益于北京大学出版社曾健先生的信任。曾健与我都有过警察经历,审美、行文又都偏好“文艺腔调”,也算是臭味相投,相见恨晚。从谈妥版权、文字审校,到版式设计、美编配图,曾健全部亲力亲为,本书亦凝聚着他的智慧和心血。在此,特对蒋浩、曾健、乔智炜、贺维彤和陈晓洁诸君的编校、设计、配图工作表示感谢。

  感谢最高法院的蒋惠岭法官,他最早向我推荐本书,翻译所用原书,亦由他提供。四年来,是他言传身教,让我感受到,为司法改革的理想呐喊、奋斗、行进,本身就是一种美好。感谢最高法院陈现杰、周加海、刘树德、范明志、王晓滨、陈鹏展、付育、姜强、田朗亮诸位法官,以及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屠振宇副教授,我对相关宪法、刑事、侵权理论问题的深入理解,多得益于他们的智慧和指点。

  感谢美国西北大学语言学系的郑晓菊博士,她对照原文,逐字逐句审校了全文,提出了许多精确、中肯的修改意见。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李英凯法官,也对译稿进行过细致、认真的校对,并指出了用词用典的诸多不当之处。多谢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公诉处的刘峰老弟,陪伴我度过北池子南院北楼那段苦乐交织的时光,并忍受了我在工作、翻译之余的无尽唠叨。

  最后要感谢爱妻王鸿谅。她对我不分昼夜,在电脑前寻章摘句的行为,始终保持宽容态度。翻译,尤其是学术翻译,是一项费力不讨好的事业。没有她的支持,我不会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选择这条无名少利的“窄路”。作为资深记者,她以特有的认真与细致,对本书中的每一字句,“都提出过专业而充满爱意的批评”。

何帆

  年6月18日

  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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