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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全面推行ldquo河长检察长

发布时间:2021-8-28 10:16:16   点击数:

3月1日

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河长办公室

签署《全面推行

“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标志着重庆全面推行

“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签署仪式现场

双方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

线索双向移送、联合巡查等

7项工作机制

加强全市检察机关与河长办

工作的协作配合

促进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有效衔接

不断提升河流管理保护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

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

促进全市河流管理保护工作

从制度化实施向法制化保障转变

重庆日报、重庆电视台、

重庆发布、人民网等

数家媒体都对此进行报道

接下来就跟渝小河一起来看看

在各大媒体的镜头和笔下的

“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1

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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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之际,3月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河长办公室签署《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重庆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工作。双方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联合巡查等7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促进全市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从制度化实施向法制化保障转变。

《意见》明确,在建立协作机制后,河长在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中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检察长统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职能,有利于协同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难题。

《意见》签署后,市检察院将在市河长办设立派驻检察联络室,各基层检察院将在同级河长办设立派驻检察联络室,做好线索移送、联合督导巡查以及河流管理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等方面工作,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跨界河流联防联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提出开展专项行动或重点治理的建议,以此进一步促进检察监督职能和河长办统筹谋划落实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形成“聚合效应”,让长江生态保护修复持续向好。

双方还将建立人员交流机制。河长办可结合实际情况,邀请检察官担任重点治理河流或推进治理受阻河流的“生态检察官”;检察机关可邀请河长办相关人员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人民监督员、检察官助理等,切实提升河流管理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能力。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河长+检察长”信息共享机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联合巡查机制、调查协作技术支持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工作监督追责机制等7项工作机制,以此搭建“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平台,提升河流共治共保水平。

《意见》要求各级河长办与同级检察机关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查,河长、检察官适时开展联合巡河,加强对所发现问题的系统分析,督促开展问题集中领域的源头治理工作。

《意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以及完善生态损害修复机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破坏河流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河长制责任单位可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有必要的,检察机关可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同时,推广开展“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探索完善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治理代履行追偿制度,加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力度。按照《意见》要求,我市还将推进林业、养殖业生态修复司法示范基地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一批生态修复司法示范基地,来深化警示教育,强化集中修复作用。

双方还将建立工作监督追责机制。检察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河长制责任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河长办在履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其他行政单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河长未依法履职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

重庆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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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当日,重庆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工作正式启动,加强全市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公室工作的协作配合,深化完善“河长+检察长”依法治河新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效衔接,不断提升河流管理保护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活动现场,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河长办公室签署了《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联合巡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7项工作机制。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派驻市河长办公室检察联络室也正式授牌。这个联络室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线索移送、联合督导巡查以及河流管理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等方面工作,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跨界河流联防联控、落实川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提出开展专项行动或重点治理的建议。

下一步,各级河长、检察长将带头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各河长制责任单位、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确保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同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广泛宣传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举措和成效,扩大社会影响力,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河流管理保护,共同守护好碧水青山。

在此前,双方已按照年签署的《涉河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合作协议》,初步建立检察官联络制度,已逐步在河流管理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并联合开展“保护长江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其中包括“污水偷排、直排、乱排、超标排集中巡查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黑臭水体治理”等,共立案件。其中涉及水资源保护案件件,占比63.4%;岸线资源保护案件件,占比14.1%。

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探索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及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机制,其中“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被列入年度市级重大改革项目予以总结复制推广。

同时,聚焦岸上污染源,加大涉及畜禽养殖污染、非法码头治理、占用岸线资源以及农村面源污染等案件办理力度。如渝中区院针对菜园坝竹木市场堆放垃圾破坏长江生态环境,依法对区城管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令其依法履职,目前垃圾已全部清除,并对长江河道周边环境进行了综合整治。第四分院针对石鑫矿业公司在矿山关闭后未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责令石鑫矿业公司承担生态修复治理费用万余元并已全部执行到位。

结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工作,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一区两群”协调发展等重大战略,以成渝地区协作为引领,与毗邻省份建立生态检察协作机制13项,其中川渝协作机制5项,建立嘉陵江、濑溪河等市内跨流域协作机制3项,携手加强长江干流及支流跨区域协作,积极破解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查处难题。

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河长制条例》也规定了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开展公益诉讼。

3

新华网重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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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和重庆市河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签署《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重庆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据重庆市水利局河长制工作处处长吴大伦介绍,双方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联合巡查等7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促进全市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从制度化实施向法制化保障转变,推动重庆市区正式条例落地见效,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意见》明确,各级河长在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中应发挥好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检察长应统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职能,协同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难题。对于河流管理保护领域的重大案件,河长与检察长可联合督促案件办理工作。

《意见》签订后,市检察院将在市河长办设立派驻检察联络室,做好线索移送、联合督导巡查以及河流管理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等方面工作,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跨界河流联防联控、落实川渝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提出开展专项行动或重点治理的建议。双方还将建立人员交流机制。河长办可结合实际情况,邀请检察官担任重点治理河流或推进治理受阻河流的“生态检察官”;检察机关可邀请河长办相关人员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人民监督员、检察官助理等,切实提升河流管理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能力。

同时,双方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联合巡查、调查协作和技术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以及工作监督追责等7项工作机制,提高河流共治共保水平。其中,《意见》要求,河长办、检察机关应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侵占水域等重点领域线索双向移送工作。《意见》还要求各级河长办与同级检察机关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查,河长、检察官适时开展联合巡河,加强对所发现问题的系统分析,督促开展问题集中领域的源头治理工作。

《意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以及完善生态损害修复机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破坏河流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河长制责任单位可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有必要的,检察机关可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同时,推广开展“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探索完善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治理代履行追偿制度,加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力度。按照《意见》要求,我市还将推进林业、养殖业生态修复司法示范基地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一批生态修复司法示范基地,来深化警示教育,强化集中修复作用。

“接下来我们全市的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长江保护法,”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五部副主任彭劲荣表示,一方面,市检察院派驻河长办的检察联络室要尽快开展工作运行起来,发挥好作用。另一方面,将指导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在同级河长办设立派驻检查联络室,将机构与平台迅速搭建,在下一步工作中,更好的发挥检察长和河长督促统筹和协调作用,把长江保护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

据了解,双方还将建立工作监督追责机制。检察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河长制责任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河长办在履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其他行政单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河长未依法履职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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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重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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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标志着长江大保护进入依法保护的新阶段。1日上午,重庆市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重庆永川区松溉镇联合开展《长江保护法》宣传教育暨巡航检查活动,对在保护区重庆段收缴的件非法捕捞器具进行了集中销毁。

80万尾鱼苗游进长江

据了解,集中销毁的件非法捕捞器中,电捕鱼器14台(套),非法法捕捞网具张,鱼竿60根,可视锚鱼竿1套。同时,重庆市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还开展了80万尾鱼苗的增殖放流活动,其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胭脂鱼8万尾、岩原鲤12万尾,长江上游特有鱼类厚颌鲂10万尾、中华倒刺鲃20万尾,以及净化水体的鲢10万尾、清除杂草的草鱼20万尾。

重庆市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王维介绍,长江干流重庆段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实施“全面禁捕”后,常见鱼类种群数量增长明显,吸引了红嘴鸥、中华秋沙鸭等水鸟前来重庆停歇、越冬。长江鲟、胭脂鱼等珍稀特有鱼类的数量也有一定增长。

“河长+检察长”共护母亲河

当天,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河长办还联合召开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工作启动会,并签署了《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联合巡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7项工作机制,共同保护母亲河。

据了解,重庆从年起开始探索“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初步建立检察官联络制度,已逐步在河流管理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河长办公室签署了《涉河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合作协议》,初步建立检察官联络制度,并联合开展“保护长江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其中包括“污水偷排、直排、乱排、超标排集中巡查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黑臭水体治理”等,共立案件,其中涉及水资源保护案件件,占比63.4%;岸线资源保护案件件,占比14.1%。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探索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及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机制,其中“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被列入年度市级重大改革项目予以总结复制推广。

据悉,下一步,重庆各级河长、检察长将带头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同时广泛宣传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举措和成效,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河流管理保护,共同守护好碧水青山。

5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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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今天起正式施行,为加强重庆市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公室工作的协作配合,深化完善“河长+检察长”依法治河新机制,3月1日上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河长办公室联合召开全市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工作启动会。会议签署了《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联合巡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7项工作机制,市检察院在市河长办设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派驻市河长办公室检察联络室。派驻检察联络室负责落实全市“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日常协调、组织、监督工作,做好线索移送、联合督导巡查及河流管理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等方面工作,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提出开展专项行动或重点治理的建议,并落实检察院和河长办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重庆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梁田介绍,在此前,双方已按照年签署的《涉河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合作协议》,初步建立检察官联络制度,已逐步在河流管理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双方联合开展“保护长江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其中包括“污水偷排、直排、乱排、超标排集中巡查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黑臭水体治理”等,共立案件,其中涉及水资源保护案件件,占比63.4%;岸线资源保护案件件,占比14.1%。

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探索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及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机制,其中“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被列入年度市级重大改革项目予以总结复制推广。同时,聚焦岸上污染源,加大涉及畜禽养殖污染、非法码头治理、占用岸线资源以及农村面源污染等案件办理力度。如渝中区院针对菜园坝竹木市场堆放垃圾破坏长江生态环境,依法对区城管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令其依法履职,目前垃圾已全部清除,并对长江河道周边环境进行了综合整治。第四分院针对石鑫矿业公司在矿山关闭后未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责令石鑫矿业公司承担生态修复治理费用万余元并已全部执行到位。

重庆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梁田表示,据统计,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立案公益诉讼案件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份,督促有关方面治理被污染水域余亩、河道余公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和养殖场余家,清除违法堆放的垃圾和固体废物9万余吨,恢复被破坏的耕地、林地余亩。

重庆市水利局副局长、市河长办公室副主任任丽娟表示,双方结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工作,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一区两群”协调发展等重大战略,以成渝地区协作为引领,与毗邻省份建立生态检察协作机制13项,其中川渝协作机制5项,建立嘉陵江、濑溪河等市内跨流域协作机制3项,携手加强长江干流及支流跨区域协作,积极破解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查处难题。

下一步,各级河长、检察长将带头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各河长制责任单位、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确保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广泛宣传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举措和成效,扩大社会影响力,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河流管理保护,共同守护好碧水青山。

6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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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与重庆市河长办公室1日签署《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双方明确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联合巡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7项工作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效衔接,不断提升河流管理保护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三峡库区是全国最大的淡水资源储备库,维系着全国35%淡水资源涵养和长江中下游3亿多人饮水安全。虽然坐拥长江、嘉陵江、乌江三江,但受水资源分布不均影响,按照国际公认的缺水标准,重庆属于中度缺水地区,特别是重庆西部11个区县属于重度缺水地区,水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水生态保护修复依然任重道远。

据了解,《意见》签署后,重庆市检察院将在重庆市河长办设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派驻市河长办公室检察联络室。派驻检察联络室负责落实重庆“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日常协调、组织、监督工作,做好线索移送、联合督导巡查及河流管理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等方面工作,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提出开展专项行动或重点治理的建议,并落实检察院和河长办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梁田在签约仪式上表示,希望通过此次检察联络室的设立,进一步促进检察监督职能和河长办统筹谋划落实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形成“聚合效应”;进一步强化内外沟通协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打破信息壁垒;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督促各职能部门精准履行各自职责,从“一家管”转变为“大家管”。全力推动“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有名”“有实”“有能”,从“全面建立”向“全面推行”“全面见效”转变,让长江生态保护修复持续向好。

此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与重庆市河长办已初步建立检察官联络制度,并逐步在河流管理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双方联合开展了“保护长江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其中包括“污水偷排、直排、乱排、超标排集中巡查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黑臭水体治理”等,共立案件,其中涉及水资源保护案件件,占比63.4%;岸线资源保护案件件,占比14.1%。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双方还探索建立了“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及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机制。

据介绍,《意见》签署后,重庆各级河长、检察长将带头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确保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双方将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广泛宣传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举措和成效,扩大社会影响力,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河流管理保护,共同守护好碧水青山。

7

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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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河长办公室签署意见,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加强全市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公室工作的协作配合,促进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效衔接,不断提升河流管理保护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根据《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联合巡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7项工作机制,市检察院在市河长办设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派驻市河长办公室检察联络室。

派驻检察联络室负责落实全市“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日常协调、组织、监督工作,做好线索移送、联合督导巡查及河流管理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等方面工作,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提出开展专项行动或重点治理的建议,并落实检察院和河长办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在此前,双方已按照年签署的《涉河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合作协议》,初步建立检察官联络制度,已逐步在河流管理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并联合开展“保护长江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其中包括“污水偷排、直排、乱排、超标排集中巡查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黑臭水体治理”等,共立案件,其中涉及水资源保护案件件,占比63.4%;岸线资源保护案件件,占比14.1%。

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探索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及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机制,其中“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被列入年度市级重大改革项目予以总结复制推广。同时,聚焦岸上污染源,加大涉及畜禽养殖污染、非法码头治理、占用岸线资源以及农村面源污染等案件办理力度。

此外,结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工作,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一区两群”协调发展等重大战略,以成渝地区协作为引领,与毗邻省份建立生态检察协作机制13项,其中川渝协作机制5项,建立嘉陵江、濑溪河等市内跨流域协作机制3项,携手加强长江干流及支流跨区域协作,积极破解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查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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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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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河长办联合召开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工作启动会,并签署《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了7项工作机制,共同保护母亲河。

①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河长办应统筹推动河流管理保护数据资源与检察机关共享。河长制责任单位向检察机关通报涉河流管理保护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制度建设和政策执行等情况。检察机关应及时通报河流管理保护领域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及工作部署。各方共同整合社会监督力量,更好发挥社会监督员、公益诉讼联络员、观察员作用;整合共享河长制专家库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专家库,推动全市生态环境领域专家资源库共建共享。

②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

河长办、检察机关应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侵占水域等重点领域线索双向移送工作。

河长办及河长制责任单位发现河库管理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各基层检察机关对受理河长办移送的涉跨区划河流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将线索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检察院。

检察机关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拟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河流管理保护领域问题线索,可提前通报河长办;需要河长办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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